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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解释,不存在这个比较的。因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有“营业收入”这个概念,增值税申报表上没有“营业收入”这个概念的(那叫“销售额”)。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之“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并非一个概念。例如:政府补助构成企业所得税之“收入总额”,但非增值税“销售额”;预收租金构成增值税“销售额”,但非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您好,企业变更名称后,只要税务局登记信息没变更,是原名称开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如果税务局的登记信息变更了,就没有办法抵扣了,只能换票。所以,建议贵在变更名称前,与供应商保持联系,适时、正确的开具发票。如果不涉及抵扣,则有相关资料证明是真实发生的业务,原名称开具的发票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个“次”的概念。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可能存在三个步骤:
(一)代开发票时,税务大厅可能会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领取报酬时,扣缴义务人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三)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您好,确实有,操作过程:投资购买“持有短时间、高分红、赎回高亏损”类基金产品,利用基金投资分红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没有盈利可供分红的实际情况下,进行名为分红实为还本的分红行为,人为造成赎回基金的账面亏损(分红后基金净值按分红金额相应下降,随后企业按已下降的净值赎回基金,赎回款与申购款之间的差额在账面即体现为巨额投资亏损,并计入当期损益在税前扣除),达到应纳税所得额大幅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中规定:(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股票买卖、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您可以按照100万元给建设单位全额开票,并以分包单位给您开具90万元发票作为差额计税依据。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能否差额征收,取决于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下列情形,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这么大金额可能性不大)或者一般纳税人清包工项目、甲供项目、营改增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可依法差额计税;否则不能简易计税,则不能差额征收。
一、增值税
80万/(1+3%)×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印花税
80万×0.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汽车需要注册登记,因此,汽车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三、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征,附征率视当地具体情况适用。
一、增值税
80万/(1+3%)×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印花税
80万×0.0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汽车需要注册登记,因此,汽车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三、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附征,附征率视当地具体情况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9.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1.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此属于广告宣传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所得税口径下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包含“保险费”(这个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一般来讲,如果只是接受货币捐赠,并未同时涉及“应税销售行为”,则并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亦不必也不能开具发票。当然,若事实上涉及“应税销售行为”,理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捐赠方来讲,是否能够税前扣除并不完全在于是否开具发票,而在于捐赠本身是否符合扣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您所述,两个营利性企业之前直接捐赠,无法税前扣除。
三、至于“其他风险”,则属于开放性问题,须视业务整体、具体、实际情况而定,无法给出直接回答。(打个比方:货币捐赠转账时被人盗取,这算不算“其他风险”呢?)
四、账务处理
(一)捐赠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接受方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