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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按3%减按2%的简易征收办法纳税,所以需要进行价税分离提出增值税,如果满足免税条件,需要将分离出来的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对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免税应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1.第21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发生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业务,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2行第1列减去第26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2.第22行“(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4行第1列减去第25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3.第23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会计核算未进行收入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4.第24行“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5.第25行“3.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6.第26行“(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纳税调整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第28行第1列减去第29行第1列的余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7.第27行“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度结转为完工产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当年会计核算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
28.第28行“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此前年度已按预计毛利额征收所得税,本年结转完工产品,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转回原按税收规定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9.第29行“3.转回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结转完工产品后,会计核算确认为销售收入,同时将对应实际发生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您好,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第一点:熟悉国家有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条款;
第二点:熟悉税务机关的办事流程;
第三点:相互尊重,相互理解
第四点:以探讨业务的太多就工商的涉税舌尖据理力争;
第五点:别没事就跳过基层去找上级领导;不管是与税务人员交往也好,还是工作中的其他方面也一样;
第六点:多请教,多与税务人员保持沟通;
第七点:端正态度,树立信心。
第八点:配合税务局的上门调查
信用减值损失与资产减值损失反映的情况一致,只是对应的事项不同。应收款项减值对应信用减值损失,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减值对应资产减值损失。即:信用减值损失可并入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下设“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因此,资产处置损失可并入“营业外支出”并同时列示于“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若为收益,可以负数列于此;或者列于“营业外收入”。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
由于给定的条件不太清晰,我理解四个方案本质上都是总公司(泉盛1-4)和在异地分公司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区别,这个只是内部机构的设置,不涉及不同法人实体间的兼并重组。如果只是希望达成2012年55号公告进项结转的目的,且总公司与分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原则上有两种方式:
1. 按照2012年55号公告的要求,由总公司形成决议撤销分公司资质,则分公司名下所有资产、负债均转给总公司,同时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则可以适用该公告。
2. 分公司可以通过合理关联交易的方式将发票开具给总公司,达到进项转移的目的。
您好!
1. 售卡方卖卡给消费者:给消费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理解基本准确,但该发票严格意义上应是“不征税”而不是“免税”发票,适用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2. 消费者到销售方购货,给消费者开具普通发票,税率为6%餐饮票,品名:餐饮服务。——理解有误,此时不能再向消费者开具任何发票,而是按照6%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见53号公告(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售卡方和销售者结账,销售者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品名:“收到预付卡结算款*——理解不够准确,品名还是适用编码为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与第一项一致),但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而不是品名体现为“收到预付卡结算款*。见53号公告(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原本未入损益,与企业所得税汇缴无关。
二、正如您之所述,会计上调减此笔收入,同时,会计上也应当调整所计提的税金及附加;待会计调整完毕,相应财务报表随之调整过来。那么,企业所得税申报是在财务报表基础上进行调整;财务报表既然已经调整完毕,则申报表不必另作调整。
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控制”说起。打个比方:母公司占股51%,当然“控制”;母公司归属净利润也当然会超过少数股东部分。
然而,我们来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再打个比方:母公司占股40%,但是其他全是小股东,且各自分散,互不联系;那么,这时候也视为母公司占用“控制”地位。这种情形下,少数股东权益就大于归属于母公司部分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两个表口径不一样的。
“期间费用职工薪酬”,是指计入“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的职工薪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后者填报纳税人(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您是说股权转让吗?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事情,(转让标的)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调减也调增”?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