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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若低于原值转让,且具有市场合理性(比如使用多年、性能老化之类),则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然,基于全员全额申报原则,扣缴义务人仍负有据实申报义务。
所谓“创收收入”,那是物业公司对外实现收入。对于您公司来讲,只是以此作为计数基础,而收取的“承包费”。因此,您应给物业公司开具不动产租赁发票;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5%。
目前,增值税法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未来如何实行,可静待、关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如果改签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则可以依法抵扣。
您好,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因土地出让金是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补缴的,在追缴工厂厂房房产税时不应计算在内,但是在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必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第三条规定,“对于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您好,工程监理服务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
在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如果已发生的成本能得到补偿,一般按能得到补偿的金额确认收入,按实际发的成本确认成本。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无法确认的,在资产负债表存货科目列示,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第十二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一)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二)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三)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您好,拍卖所得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严格来讲,这属于不合规发票,建议要求对方作废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上述发票项目不全或者错误,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如上所述,其实乃是企业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金,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无论何种名义奖金,我们只须反向理解如下假定条件即可:企业只向自己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而非向任意一位路人发放;则显然此项奖金“因任职或者受雇”而支付,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一、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三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既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然不存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是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