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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2765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水、电皆属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基于您的情形,确实可能进项税额甚至各自成本都无法区分(水表、电表可能就一套吧?若分别装表计数,那就能分开了,则据实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可),那么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具体处理方式。
您好,如果按要求补开了发票,不会有滞纳金和罚款,没有专门的文件特别明确这点,但您可以参考同一文件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按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补开、换开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另外,在实际操作中,税务局也是这样操作的,企业如果按规定期限取得了合法发票,税务局也不会征收滞纳金及罚款。
一、既然2020年3月发放(无论发的是什么时候的),这都属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事项,需要明年才要进行汇算清缴。
二、对于已经单独计税的“年终奖”,汇缴时允许“反悔”,而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参考安徽、山东、江苏、新疆等部分省级税务局相关答复: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那么,如果没有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而已经按照月度工资申报(您若讲二者都没有申报,则本身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则无法如上反悔。为什么呢?因为如果重新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这个最迟可以在汇缴之时,不会逾期。而比如去年12月发了一笔奖金,当时并入月度工资,现在想要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反悔,但问题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申报期也是截止1月15日(节假日依法顺延),现在已经逾期了。所以说,汇缴无法重新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而且,汇缴的对象本身就是“月度计税综合所得”,不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一、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您这个情况,虽然属于年终奖改综合所得;但同时涉及年终奖金额调整。规定并不明确,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您是说,您购买某种商品,然后请客户试用,无论买不买?
既然税务机关代征,税务机关会给您公司开具代收凭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一、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一项费用是否符合研发费用,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建议您查阅一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条件。
文件比较长,就不在这儿粘了。
一、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描述,B公司属于吸收合并A公司,B公司的名称如何改变不影响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结果。
会计上:A公司应当做注销清算处理,企业将所有资产、负债均按照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并入B公司。
如B公司有支付A公司股东对价,则在账面上需做A公司“资产“、”负债”的增加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原A公司股东)的账务处理
税务上:如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A公司、B公司对股权支付部分均不作资产转让所得;B公司接受A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A公司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的税前可弥补亏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B公司弥补。
如适用一般性税务重组,A公司需做注销所得税清算,B公司对其资产转让部分产生的溢价缴纳所得税。B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A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A公司的税前可弥补亏损不得在B公司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