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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集团公司一般是指多家公司的联合体。提问者好像是想问两种情形下的涉税问题,如想问,请进一步描述,以方便回答。
您好,“欠缴增值税、又有留抵税额处理”是能同时存在的。
比如企业一月份应交增值税100万元,但一直拖欠着不交,二月份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产生了留抵税额,此时就可以按规定用2月份的留抵税额,抵减1月份的欠税。需要注意的是,1月份的欠税还是应交滞纳金的。
为了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追缴欠税,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问题,现将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您好,问题A,应当单型号核算成本。装半成品件的塑料盒子属于低值易耗品,应在购入时计入制造费用。使用期超过一年的可列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应产品的生产成本。
问题B,应当借助科技手段,如条形码,出入库时自动登记。
问题C,该仓储费用属于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销售费用。仓储中心的库存,由于所有权未发生改变,所以,贵司仍需要作为资产管理和核算。问题所提到的样品属于赠送给客户,领用时,应计入销售费用,同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要视同销售。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您好,企业所得税,应分摊每个月确认收入。发票,应当按增值税发生纳税义务时开具,即收到款项时开具。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11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要求,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因此,个人认为,上述维护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福建省科技厅2017年11月29日答疑:高新认定工作指引中,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该条文是否可以认为成立三年以上的企业申请高新企业认定,不一定近三年每年都要有研发费用支出,只要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达到规定的标准就行?
您好!感谢您对福建科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对您关心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明确是指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比应达到规定条件,没有要求三年中每一年研发费用占比达到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也有明确,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由于各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公司,那么老板个人将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作为对X公司的投资对价,那么对于老板个人而言需要根据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X公司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2. 由于非货币性资产需要评估后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如已经完成评估和股东工商变更,则根据评估价格的高低,视同老板个人完成了相应的注资义务。但如果其他公司股权价值为0,则无法完成注资行为。
您所说的“劳务费”和“劳务服务费”,都不是增值税范畴下的标准术语。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劳务,即:加工和修理修配。估计您问得不是这个。
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我以实务中经常问到的一个情形举例:
甲公司给乙公司派了10个人,别的事情甲公司不管,这叫“劳务派遣服务”或者“人力资源服务”,增值税税率6%,征收率5%(差额)或者3%(全额)。
甲公司承包了乙公司一项工程,甲公司对工程负责,怎么用人与乙公司无关,这是“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您好,1.如果境外个人来华,企业在境内接受服务,不属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应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2.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一、非居民企业(以下统称“派遣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在做出上述判断时,应结合下列因素予以确定: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二、如果派遣企业仅为在接收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保障其合法股东权益而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包括被派遣人员为派遣企业提供对接收企业投资的有关建议、代表派遣企业参加接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议等活动,均不因该活动在接收企业营业场所进行而认定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或常设机构。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应依法准确计算其取得的所得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打个比方:张三认缴100万,实际一分未缴,转让了100万;那就要按照接近100万(转让环节印花税之类税费还是可以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张三并不冤,就注册了一下,一分钱没投,扣完税净赚80万,也可以了。冤的是买主,人家就注册了一下,一分钱没投,就给人家100万,买了个空公司回来。再打个比方:房子盖起来,可以卖100万;开发商只是办了手续,压根没盖房子,就卖您100万,那您也不会买啊。除非“手续”本身就值100万;比如这个公司,特殊行业,“手续”不容易批。)
您好,财务管理是“量体裁衣”,首先您要了解您公司的组织架构、盈利模式、业务流程,清楚您公司是干什么的,都是怎么干的和怎么样才能干好,有针对性的搭建管理体系才能取得效果。从财务核算与对外披露和支持内部经营两个方面着手搭建与完善财务体系。
对于财务核算与对外披露方面,更多的要通过利用信息化自动完成和制定会计核算规则,准确、快速、合规、合法的完成工作。支持内部经营方面,需要您梳理与评估出经营中重要的点,比如风险管理和内控对大宗商品贸易公司非常重要,财务人员通过应用风险管理工具方法对企业资金结算风险、实物流转中各环节管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应收款授信管理风险等方面对企业风险进行梳理并制定风险管控措施与方法。针对业务经营各流程进行内控点梳理,完善内部控制。建立精益的针对贸易盈利和金融盈利模式的效益分析,针对各产品盈利与成本情况分析,针对前十大客户分析,针对前十大供应商的分析等很多维度开展工作。根据您公司目前管理层最需要和希望看到的和期望解决的角度出发。然后逐渐通过相关管理会计工具和方法、财务分析方法的应用搭建从企业整体层面、销售、成本、费用、资金管理等全方位的管理会计应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