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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取消“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开办费)。
这样违反票实相符、三流一致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上对于是否已用并无直接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果销售时或者销售后付款,则开票义务已经发生,建议以付款监督开票,乃是最有效手段。
如果销售之前先行付款,即预付款,则应于支付尾款时监督之;若预付全款,则应于销售收货、费用结算等环节时要求开具发票。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今年继续执行下调增值税税率,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全部延长到今年年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
您好!
题意的“出表”是否指由谁作为“合法”编制合并报表的主体,从题意描述的条件来看,A出资占比、董事会结构均占优,对于合资公司来说处于控制地位,应作为合资公司的母公司,作为合并报表的主体,除非B有其他可以控制合资公司的安排,否则由B出表并不符合以下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第二条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第四条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您好!
1. 重要差错的调整按照原则来说是需要尽量进行追溯调整,但实务中一般只调发现当年报表的期初数或年初金额,
以2020年发现2019年度错账为例,均调整2020年报表的年初数或相应栏次:
资产负债表:调整发现当年报表(2020年)相关项目的年初余额;
利润表:调整发现当年报表(2020年)相关项目的“上年金额”栏;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调整(2020年)“前期差错更正”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栏
2. 会计差错使利润增加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会计差错使利润减少时,调减所得税费用: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这个并未和汇算清缴有直接关系,发生在之前与之后均需要调整所得税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提到: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上述税款由办税柜台根据企业提供资料进行录入,企业不能自行申报。汇算清缴阶段应填入主表中“本年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一栏,不需额外报送报表。
您好!
1. 各地对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不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一)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计算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对于10万以内的定期定额户,征收率为0,相当于免除了个税,具体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2. 核定征收本身相对于查账征收即已经适用比较低的税率,同样以深圳为例: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为5%(除娱乐业以外),实行核定征收率的标准按0.8%执行。
您好,“营业外支出”是反映与经营无关的支出的。您支付的材料款和利息补偿都与生产经营相关。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这应该属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项目,因为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已经进行生产加工并销售了。所以,相关销售收入已经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但这部分成本因为没有在账上反映,无法从所得税前扣除,7000元利息补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因为跨了年度,无法在上年反映,所以您可以放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