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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工商注册对于一些对场地没有要求企业注册允许采用个人住宅作为注册地址,具体各地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太一致,请详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
一、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如上所述,“运输货物时遭雨淋”应属“管理不善”(“防雨”乃是应有之义),“商品变质”即属税法层面之“霉烂变质”(这儿应从税法本意理解,硬扣字眼并非适当),因此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此处关于“合理”认定,可能有些异议。)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要明确是替政府购买资产,还是政府购买你们的服务,如果是替政府购买资产,那资产应该移交政府,不属于你的资产了。如果按照你说的,是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收取管理费用,那么这些资产就是你公司的资产,应该入账,并且通过折旧的方式转入损益中。所得税上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但会计上还需要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满足固定资产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核算。
需要甄别一下你收取的利息是什么性质,如果是因为延期支付货款等支付的利息,要按照价外费用和主和货物或者主服务采用相同的税目税率开票,如果本身就是借款形成的利息,那就按贷款服务开具发票。
如果您说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人员到其他公司工作,那么该两名员工属于你公司的任职受雇员工,所以不能成立个体户,成立个体户也就不可能以你劳务派遣的名义派到其他公司工作了,个体户就是独立和被派遣到的企业发生经济业务了。
作为派遣公司的前提,只能是员工个人的派遣,而且派遣情况下只有支付的薪金福利等可以扣除,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把这两个人的身份变化了,那你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必然不能扣除,所以如果走劳务派遣,没其他方式替代。
是的,如果你计入通讯费办公费等科目,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需要取得公司抬头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列支计入福利费科目其实是可以不用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可以直接做一张补贴表就可以了。
一、上述文件皆为有效。
二、房产税征税对象乃是“房产”。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上述房屋(楼房)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三、地价应依上述规定并入房产原值依法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属于一种实物性的福利,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
不建议这样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显然,上述空调乃是因为“经营”(销售)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理应确认固定资产。
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就是按照税法规定正常申报缴纳,然后再申请退还一部分或者缴纳全部(二者本质一样,只是退还时间有所不同)。
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至于具体程序及相关资料,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注:“财税〔2011〕100号”文件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管理办法。)
一、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五条(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如上所述,既然收入已经无法收回,则应当确认主营业务成本(注:准则所称“合同费用”即指“合同成本”)。
二、上述“成本”可以作为损失,按照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主要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产品过期报废(上述管理不善导致霉烂变质等情形除外)通常不必进项转出。
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