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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继续教育是每个省自己决定的,不是统一的,以当地省为准。
既然已入研发费用,则此“样机”在账面价值应为零,或者说,账上其实已经没有这台“样机”。收到多少钱,全额确认收入、计提税费即可;没有成本结转。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时不能用A4纸打印,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样道理,个人认为,同属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不属于集团企业。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依据上述规定,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对方为贵公司提供的是技术开发服务,新会计准则规定,技术开发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记入相关无形资产;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记入当期管理费用。因此,可以接受对方开具的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真实的业务按相关财税规定处理,不会虚增成本,也不会有税务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不用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上所述,协议既然解除,则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所支付“补偿款”乃是因为“应税销售行为并未继续发生”,则经营活动并未继续发生,自然不用也不能开具发票。
二、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赔款因“整体规划”而支付,属于公司经营管理范畴,理应税前扣除。
三、关于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解答】您好!
场地租金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租金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即按什么标准收取,如果按承租方利润的%收取时,承租方的利润计算的口径应予以明确,比如亏损怎么办、计算利润是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扣除项目是否按企业所得税标准扣除等。只签订租赁合同,利润的概念不明确,将来可能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按承租方利润的%收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利润计算口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法律及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股东在初创公司中的投资份额,即股权比例,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而分红权利是股权的一部分。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股东的分红权,从增值税的角度,目前没有相关的具体文件规定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征收增值税没有依据,具体执行还需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企业取得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从个人所得税的角度,分红企业应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而回购时,由于分红权属于股权的一部分,因此高管按财产转让交个税。
上述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没有好办法。很多事情要预防在先。没有发票,一样可以入账,只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均错误。会计收入确认要按会计准则进行判定,问题所得到的情况,应当按总的不含税销售额确认收入(从风险、报酬、管理权、控制权等会计确认要素去判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基本相同),对应结转相应的成本。收入的40%如果已经判定为坏账,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想作为坏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需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要求,整理并保存坏账损失资料备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旧)明确: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您好,是否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要按会计准则规定确定。题目所说的情形应当可以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收取租金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其对应的成本是房屋的折旧。贵司是房产所得人,是房产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协商由该酒店负担,但改变不了贵司法定纳税义务人的身份。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明确: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