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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政策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享受的,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可以享受。
如果提供了物业服务,不管是否具备物业资质,都可以开具物业服务发票。
出租收取租金,可以开具租赁服务发票。
无形资产成本,是在形成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如您所述,“乙方人员过来办公”,那就是后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即可。
不可以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如上所述,出租方2017年才成立,自然不可能“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
各地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基数不太一样,有的地方按照销售额一定比例计算,有的地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这种方式,其实类似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也是这个口径。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按稿酬代扣个税。
如果统一开票,赠送伴手礼就变成讲课费用性质了,就和讲课费一起按劳务报酬申报个税了。企业也凭发票计入讲课费相关损益科目了。
如果作为伴手礼,企业计入招待费科目,同时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
综上,我认为并入讲课费统一开具发票更省事,而且如果报酬不高,未必达到20%偶然所得税率。
事实上,比如名义价100元一个,那实质上,就是1000元卖了15个。您按照1000元确认销售额,作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销售额、销售收入即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有人或者提到“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然而,这根本不是“无偿赠送”,而是“买赠”;也就是说,所谓赠送,是有条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个人认为,上述情形可以确认坏账损失;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如上所述,既然“列明含税金额和增值税税额”,那实质上已经明确“不含税金额”了。(如果这个事情都不明白,那只能说这个人不胜任了。)
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债权损失税前扣除,视具体情况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