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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也就是说,公司分红程序乃是: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批方案。
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注:资金账簿依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计算);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如上所述,银行企业的盈余公积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并非上述所列各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无论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都有“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如上所述,“月底到电业局打印电费结算单27号~28号左右”,建议这个结算单可以再晚一些打印,最好当月最后一天打印,然后按照实际电费发生金额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发票方面,则需要与供电公司沟通,建议月底开具。至于缴费若不同步,通过往来科目即可;若有余额,挂账无妨。
税负率=应纳税额/收入×100%
关于“收入”是否含增值税?我们说的“税负率”通常乃是一个理论(学术)概念,而非法律(税法)概念;或者说,个别税法条款即使提及“税负”,也未明确计算公式。
如果需要这个公式,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相关口径。
您好,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因此,即使税收协定规定是6个月,仍然视作183天执行。
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福利。如上所述,自有房屋免费给员工使用,或者赠送给员工,皆可视为非货币福利。
比如《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按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这里关键在于“次”的理解,而税法规定并不明确。
参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100号)规定:"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个人比较赞成上述观点。反言之,假设当月奖金不允许合并;那么员工工资分成两次发放,也不合并计税吗?
会计上可以补提摊销,并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税法上只能就近五年部分补充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自然人当然不会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交报表、申报纳税,因此应当执行按“次”标准;即每次(日)支付不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入账,若超过此标准,应当取得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您好,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派遣公司缴纳。集团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费用(相当于劳务派遣公司收入),如此算下来还不如使用自己的员工,至少可以省下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当然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能节省。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正式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本法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如派遣单位承担依法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提供劳动保护、允许劳动者参加或组织工会等义务,并对派遣单位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