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个人去代开发票要缴纳3%的增值税且无法抵扣,激进的处理是:200万元做坏账损失扣除,货物由法定代表人去大厅开票,作为股东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注意的是开票时要求按生产经营项目附征个税,而非劳务报酬由你方扣缴。建议:债务重组,以100万元原材料抵偿债务,100万元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100万元原材料由于未取得发票不作税前扣除。
一、独立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资格不是一个概念。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分公司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采取哪种核算方式,皆需要汇总至总公司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相关税收政策。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新增值税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目前仍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待新法通过,自有定论,可持续关注中。
实事求是地讲,您现在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已经晚了。待要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找来,则更是晚上加晚,理应尽可能地早去纠正错误。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三证合一,工商登记即为税务登记,但税种登记也是必须要做。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以上各项未按照规定办理,皆可能面临处罚等措施。
这个问题有些争议。以下地方规定或者答疑可供参考:
(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第101号)第一条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规定: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滁州市地方税务局答疑:我公司因资金困难,工资一直不能按月正常发放。本月发放了前三个月一直拖欠的职工工资。请问本月发放拖欠的前三个月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合并计算还是分月计算?
回复内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税款。对于企业因资金困难,补发以前月份工资的情形,建议你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批准后分解到各所属月份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如何适用,建议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您的这个问题,2019年并没有新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不实施该项,采用当地规定的契税税率3%)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
(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村委会出租土地的行为属于增值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因此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村委会无法自行开具发票,应该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1、请问针对这个项目我司挂靠方要缴纳哪些税种,被挂靠方又是要缴纳哪些税种。
根据法律规定,是禁止挂靠企业经营的,但是在实践中又很普遍。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缴纳税款,被挂靠方按发生的经营业务缴纳税款,比如提供建筑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企业如果有所得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挂靠方是不需要再缴纳税款的。
2、被挂靠方给业主开的是增值税专票,我司是小规模给被挂靠方开不了专票进项抵扣,这种情况我司有必要升为一般纳税人吗?
挂靠方需要把税后利润转回到自己的公司,一般都采取不规范的手法,比如开具发票在被挂靠方列支,但都是违法规定的。即便挂靠方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也不符合规定。
3、挂靠方平时的费用是开被挂靠方的抬头还是开我司的抬头抵费用
一般挂靠方平时的费用是开被挂靠方的抬头,直接在被挂靠方列支。
4、如果升为一般纳税人我们给被挂靠方开了专票,又存在一个问题,我司能开进来的进项票实在是太少,增值税要交的就多了。
这个问题没有合理合法的办法解决,因为挂靠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您的问题应弄清楚兼职人员工资计入劳务费还是工资的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务费用是指个人所得税和劳动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动所得的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力成本和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法律使用的角度来看,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签订合同后支付的工资,劳动报酬一般是指根据相关合同法、技术合同或其他合同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被用人单位有雇佣关系。除了支付工资,雇主还必须履行支付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劳动报酬是不存在的,其行为受合同法规范。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支付的工资金额记录在企业的员工名单中,企业每天进行考勤或签。
从财务会计的角度来看,工资支付一般由应付工资科目核算,而兼职员工的报酬一般由生产成本、管理成本、销售成本等科目核算。
支付工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代扣代缴;支付劳动报酬,应当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然后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两种缴纳税款的方法完全不同。
因此,兼职人员获得的报酬不为工资,而应劳务报酬,应取得劳务费发票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至于税率,因为涉及太多因素,比如是否属于自有自用、销售金额是否大于成本、是否能够提供成本资料依据、个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按次还是定期报税)、当地对于经营所得计税政策、适用附征税率、印花税征收方式等,因此建议您最好直接致电或者亲自到当地大厅直接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九条 代表机构发生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应按照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计算缴纳应纳税款。
因此,营改增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式征收;增值税按现行增值税政策缴纳。
这需要因人而异。
如果员工抽走,可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如果客户抽走,可以计入“销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