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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不含增值税。
参考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12366北京中心答复: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麻烦您补充一下,是哪一方违约:销售方还是购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显然,既然“购买方违约。 就是客户没有及时给我们回款,我们收取对方的违约金”,则属于上述“销售额组成部分之价外费用”,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开具发票;当然,发票相关栏次,可以体现违约金事项,或者备注注明。
您好,何时申报出口退税: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五、出口货物由于本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属于本公告第二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申报退(免)税时,属于本公告第四条所列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的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需要缴纳。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的定义: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上述“车间”显然符合此定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既然您公司所盖,租赁期间的产权显然属于您公司;且即使产权未定,也是您公司管理、使用,因此,您公司对所盖车间负有房产税缴纳义务。
此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乃是100万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期数是指本年累计数,上期数是指上年同期累计数。
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其实,也应开具普通发票)。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051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应当属于福利费。
职工福利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支出实质上也与职工福利一个道理。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铂略从事财税方面培训,所支付费用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上述问题规定,房产税的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苏府〔2019〕50号是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具体执行应按第三条执行
苏府〔2019〕50号 三、困难减免申请时限及批准权限
符合上述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批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对2018年度的困难减免在6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即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批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
具体应该由政府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政府机及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如果没有发现,则无义务)。
三、纳税人上述修改,其实存在一个无法回避的必然错误逻辑:
(一)若前十月住房租金信息正确,则不能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因为二者不能兼容于同一年度;
(二)若前十月住房租金信息错误,则修改住房贷款利息扣除虽然没有问题;但同时带来前十月虚假申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