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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或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我们来理一下原理:我们去商场,转了一圈,啥也没买,人家给了条围巾,价值200元,这是“赠送”。但是,如果我们买了件衣服,花了800元;人家给了条围巾,价值200元,这不是“赠送”,而是我们花了800元买了一件衣服加一条围巾。
若为白给(赠送),当然需要视同销售,本题并非如此。
(二)上述赠品,当然属于销售,但并非视同销售,而是“捆绑销售”、“买一赠一”;其对价已经包含于主品价款之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类似答疑还有很多,不必一一列举。)
(三)关于开票
1、如果将主商品与赠品按照公允价值分摊,比如上述衣服、围巾,分别开具640元(800/1000×800)、160元(200/1000×800),税法上固然完美,但似乎无法体现“赠送”情节。
2、如果只开主商品(800),不开赠品,也不合适;赠品则须另行视同销售(200)了。
3、上述情形可作如下开票:
衣服 800元
围巾 200元
折扣 -200元
备注:赠送围巾
(四)账务处理,按照“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等处理
借:库存现金 9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含主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含主品、赠品)
(一)我们来理一下原理:我们去商场,转了一圈,啥也没买,人家给了条围巾,价值200元,这是“赠送”。但是,如果我们买了件衣服,花了800元;人家给了条围巾,价值200元,这不是“赠送”,而是我们花了800元买了一件衣服加一条围巾。
若为白给(赠送),当然需要视同销售,本题并非如此。
(二)上述赠品,当然属于销售,但并非视同销售,而是“捆绑销售”、“买一赠一”;其对价已经包含于主品价款之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十三条: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类似答疑还有很多,不必一一列举。)
(三)关于开票
1、如果将主商品与赠品按照公允价值分摊,比如上述衣服、围巾,分别开具640元(800/1000×800)、160元(200/1000×800),税法上固然完美,但似乎无法体现“赠送”情节。
2、如果只开主商品(800),不开赠品,也不合适;赠品则须另行视同销售(200)了。
3、上述情形可作如下开票:
衣服 800元
围巾 200元
折扣 -200元
备注:赠送围巾
(四)账务处理,按照“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等处理
借:库存现金 904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含主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含主品、赠品)
我们必须明确一点,从税法范畴讲,这根本不是一个“项目”了。比如对于A项目,原先属于甲公司,甲公司实际发生支出5000万。后来“换乙公司”,这涉及一笔业务:项目转让。相当于甲公司把这个项目转让给乙公司,比如转让价格7000万元(无论如何操作,实质即为如此)。那甲公司就对这7000万元收入和5000万元支出进行税款计算,然后按照7000万元给乙公司开具发票。乙公司以7000万元成本继续进行开发。只是名称仍为“A项目”而已。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包括居住物业、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等。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服务对象并非只是限于居民小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条件,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优惠政策。但其并非“生活服务”,不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上述情况,“回款汇到个人账号”违背上述“三流一致”原则。
二、况且,如果“汇到个人账号”,且未如实申报纳税,则又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嫌疑了。
您好,目前看,题目所说的条件不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调整目标:A,B,C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成立企业集团,成立后,A需要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A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题目所说的资金流动情况,多了一道B环节,实务中会有风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衔接工作。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但是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您好,1.这属于固定资产清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申报损失扣除,相关损失资料存档备查。
2.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请参考《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为简单情况下的分录:(1)从账面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既然原因“发票单价出了问题”,则您可以红冲原先账务处理(最主要是数量金额账数据)。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负数)
贷:应付账款 (负数)
另行收到蓝字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正数)
贷:应付账款 (正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比如:购销合同金额100万元,税率万分之三,则应纳税额300元。
一、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印花税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依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缴纳。
此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自然人不存在账务处理问题。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讲,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自然人)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