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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销售不动产,对价乃是“股权”(这也是一项资产,与银行存款无异)。因此,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未来转让股权,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你好,根据您的描述并不是赠送给客户设备,应该是可以无偿使用设备,所以我认为设备所有权依然是您单位,您应该作固定资产核算,对方无偿使用期间,您的固定资产应该计提折旧。后续设备收回后销售作固定资产清理处理,出售时的成本就是账面净值。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也就是说:
一、所支付全部与租赁相关款项(无论称为什么),一并作为“使用权资产”。
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当然,开票应当合规,比如:票面项目乃是“租赁服务”。)
应收承兑汇票计入“应收票据”科目,不属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项目。因此,收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不在现金流量表体现。
注:现金流量表“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大部分银行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定期存款不属于现金,提前通知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属于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等)、现金等价物(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需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计税基数,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转让:出售方涉及增值税(9%或5%)及附加、土地增值税(30-60%)、印花税(万分之五)、如果产生所得还有企业所得,购买方涉及印花税(万分之五)、契税(3%-5%)。
企业以土地增资入股,投资方可能涉及增值税、城建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征税;
1)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税率为9%;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且全额纳税的征收率是3%,选择简易计税且差额纳税的征收率是5%。
2、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土地增值税:不含增值税收入减去取得时的成本和相关费用减去转让时的相关税金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政策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该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4、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5、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性税务处理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以土地投资入股,被投资方涉及契税、印花税。
契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应该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承受方应当缴纳契税。
印花税:印花税一般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转移环节,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办理产权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征收印花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总公司
我谈一下我个人的理解,根据您的描述,您提供的是整体营销服务,实物奖品只是您提供服务过程中用品,或者理解为就是您发生销售行为一项成本,就比如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需要采购钢筋水泥,房地产企业卖房子也需要采购一些货物是一个道理的,但销售的是服务,因此我认为您按照销售服务开票就可以的。
所以您说的三种方案,第一种您如果分别采购奖品、运营服务,应该分别取得货物和服务的发票,但您对外整体提供营运服务,开具的是服务发票,也就是您采购货物发票是您的进项,销项是营运服务。第二种方案是混合销售,我理解不是的,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既包含货物又包含服务,您现在销售的是营销服务,奖品并不是销售给购买方,比如地产公司采购门窗属于混合销售,那是因为地产公司即采购门窗又采购安装服务。第三种方案和第二种方案理由一样,您不是销售货物,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视同销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时可以扣除项目包含
①购房发票所载金额(此项包括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的价值,具体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②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金额=购房发票所载金额×5%×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的年数)。
③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转让旧房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您的计算没有考虑第②项扣除
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也可以扣除上述转让旧房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且是和企业的其他所得合并计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