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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您好!以下建议供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提到: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对方(节能服务企业)在合作期限结束后将资产以名义金额(1元)转移给贵企业(用能单位),是符合以上会计处理的标准的。同时上述文件也提到: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明确了上述政策: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因此上述资产移转在节能服务公司“符合财税〔2010〕110号文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名义金额进行账务处理不存在税务风险。
一、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太原税务局对贵公司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同)依据的是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工矿区”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但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批准的不能开征房产税。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因此,国土局定义为危房如果未拆除之前按规定计提折旧,拆除时按损失处理。
麻烦您补充一下,这个“基金”如何管理使用?是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吗?
您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临时工买社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临时工的称呼,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临时工”也要参加社保。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若临时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临时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如果按工资分放,由企业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按劳务报酬发放,须按规定代开发票,但仍由支付单位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您好,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如果超期未申报退税,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同时做进项转出。超过免税申报期限的,按视同内销征税,则不必做进项转出。
【文件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印发)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印发)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您好,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政策。如果超期未申报退税,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同时做进项转出。如果是做的视同内销征税,则不必做进项转出。
【文件依据】《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印发)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印发)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您好,高新技术企业不需要每年进行审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注意事项,1.若认定过程中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2.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3.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您好,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以上规定,您所述情形,高于社平工资,不超过社平工资的2倍,就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提残保金,不应该社会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各地每年统计部门都会发布的,一般税务系统也有提示。
您好,可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详见: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7755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