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企业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的对策:
1.改善内部成本环境
2.推动成本全过程控制
3.管理成本控制关键点
4.完善会计信息系统
5.加强销售环节成本控制
可参考铂略相关课程,详见:https://www.bolue.cn/onlines/377
https://www.bolue.cn/onlines/698
您好,意思表达不够清晰,但基本能理解。如果税务机关不立案,给企业自查机会,则尽快自查补缴,补缴时,不会加收滞纳金。如果税务机关立案,可能会定偷税,风险会更大。
您好,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不能混淆。问题提到的情形,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按会计准则规定正常调整即可,年度汇算清缴时,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折旧金额进行比较,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税收金额仍按过去的方法计算。
依据: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您好,问题一,显然,18号公告没有更新,在没有更新前,就税前扣除问题可以和税务机关博弈,结局应当有利于纳税人。但是,个人理解是不能扣除。原因是独立董事、监事承担的职责不一样,对他们进行股权激励,可能会影响他们的职责履行,所以,管理办法将他们剔除,而管理办法是18号公告基础,所以,不能扣除。
问题二,行权前离职的员工是否符合贵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要求,应当给付?如是,应当可以扣除;如此情况已经属于不再给予激励的情形,则不应支付,自然不涉及扣除问题。不应支付而支付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三:应当理解为超过10%部分不能扣除;支付监事部分的股权激励纳税调增后,实际扣除部分已经不超过10%,应当符合规定的扣除标准,可以扣除。
注:上述情形较为少见,仅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依据:
Ø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6号)
第九条 上市公司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
(十二)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可以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同时实行多期股权激励计划的,各期激励计划设立的公司业绩指标应当保持可比性,后期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指标低于前期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其原因与合理性。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一、只要发生业务,即应如实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银行存款
二、依法索取发票,对于经营者来讲,既是权力,又是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三、对方有依法、据实开具发票之法定义务,若其拒绝履行,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因此,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已抵扣,应当转出。
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您好,感谢你对贵公司的认可,后续可持续关注铂略官网。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具体情况建议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我们进行具体分析:
一、“带司机租赁设备,增值税按9%”,此乃“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不在上述“四项服务”范围之内。
若您公司仍有“四项服务”,且超过50%,则“建筑服务”对应进项税额也可一并依法计算加计抵减(注: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若无“四项服务”,或者虽有但未超过50%,则一并不得加计抵减。
二、“纯设备租赁13%”,此乃租赁服务,属于现代服务
若此项服务,或者连同其他三项服务,超过50%,则其对应进项税额以及其他服务进项税额可一并依法计算加计抵减。
若此项服务,或者连同其他三项服务,未超过50%,则一并不得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