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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包括居住物业、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等。也就是说,物业管理服务对象并非只是限于居民小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物业管理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条件,可以享受“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优惠政策。但其并非“生活服务”,不能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关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谓“三流一致”,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上述情况,“回款汇到个人账号”违背上述“三流一致”原则。
二、况且,如果“汇到个人账号”,且未如实申报纳税,则又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嫌疑了。
您好,目前看,题目所说的条件不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调整目标:A,B,C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成立企业集团,成立后,A需要是企业集团或核心企业,A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题目所说的资金流动情况,多了一道B环节,实务中会有风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明确,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要求,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并认真做好衔接工作。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企业不需要再单独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但是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您好,1.这属于固定资产清理,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处置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汇算清缴时申报损失扣除,相关损失资料存档备查。
2.固定资产清理的核算,请参考《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以下为简单情况下的分录:(1)从账面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结转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原值-折旧)
既然原因“发票单价出了问题”,则您可以红冲原先账务处理(最主要是数量金额账数据)。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负数)
贷:应付账款 (负数)
另行收到蓝字发票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正数)
贷:应付账款 (正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比如:购销合同金额100万元,税率万分之三,则应纳税额300元。
一、需要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印花税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依照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缴纳。
此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自然人不存在账务处理问题。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讲,只是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自然人)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对于乘客因越站乘车等情形的补票行为取得的补票凭证,由于凭证上并未记载乘客信息,因此不能抵扣进项。
事实上,您这样问过于笼统了。建议您提及具体业务,然后咨询“某某业务是否免征契税”,这样回答起来才有针对性。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二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您若同时符合以上规定、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