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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您两个问题所述,增值税抵扣,需要两个要素同时具备:一、实质要素,即,实际购买并支付或者负担;二、形式要素,即,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如您所述,两个要素皆无(厂家免费发给我们、没有发票),自然无法抵扣。
我先给您写一下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税发〔1997〕54号”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因此:
一、“直接支付给学校”的情形,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需要审核批准。
三、应依上面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要求操作。
四、建议依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操作。
此非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资金,不可能与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况且即使挂钩,销售自产农产品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大陆缴纳增值税,是否在台湾地区仍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否可以抵减,取决于台湾地区税收政策。
二、“台湾公司是为境内母公司开拓台湾市场”,不需要境内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三、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对于“2022年费款所属期的残保金”,计算基数则是2021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是否支付利息,可由自行决定。
二、若不支付利息:
(一)若分公司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需要视同支付(收取)利息计算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纳税调整原则)。
(二)总、分公司若属于企业集团,则无须缴纳增值税。
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二、(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不太明白您的意思呀?纳税人信用等级,A级最好,D级最差,怎么有“从二类纳税人升级为4类纳税人”的说法呢?
员工加班餐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这个属于集体福利性质,不属于缴纳个税的项目,不缴纳个税。
若因本公司已经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而“生育津贴不给员工了”,则理应冲减给该员工发放工资时所计入的成本费用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而定)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代政府建造”、“产权归政府”,则您不应确认存货。如果这个“地下空间房产”属于“建造写字楼”相应必须履行的公共义务,则应就全部支出,作为该写字楼之成本组成部分;而收到“代建款项”,则冲减该成本。
按有形动产租赁纳税,税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