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好,根据新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对于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留购价款也是含在“长期应付款”当中的。
追问:那么,手续费和留购价对方科目要直接进当期费用吗?按照租赁直接相关费用是要影响使用权资产价值的,售后租回同样是这些费用,如果进损益,不太统一啊。
追问回答:您好,根据新租赁会计准则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在这里金融负债=转让收入(也可以理解为使用权资产),所以金融负债应当是销售价款减去手续费。
假如咱们售后租回的固定资产价值100万元,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的售后租回合同中约定:
销售价款:90万;
租赁期间:3年;
租金:每季度9万元,租金合计108万元,每季的最后一天支付,共支付12次
租赁期满设备购置价:0.2万元,随最后一次租金支付
租赁手续费1万元
一、初始计量:
初始确认只需确认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在这里金融负债=转让收入,
转让收入=销售价款90万元-租赁手续费1万元=89万元
会计分录:
1、手续费直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
借:银行存款 89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89万元
2、手续费单独支付: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借:银行存款 90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90万元
二、租金的处理:
租赁付款额=租金+租赁期满设备购置款=108+0.2=108.2万元
经测算,内含报酬率为3.136%
融资费用计算表
期数 租赁付款额 确认的融资费用 应付本金减少额 应付本金余额
0 89.00
1 9.00 2.79 6.21 82.79
2 9.00 2.60 6.40 76.39
3 9.00 2.40 6.60 69.78
4 9.00 2.19 6.81 62.97
5 9.00 1.97 7.03 55.95
6 9.00 1.75 7.25 48.70
7 9.00 1.53 7.47 41.23
8 9.00 1.29 7.71 33.52
9 9.00 1.05 7.95 25.57
10 9.00 0.80 8.20 17.37
11 9.00 0.54 8.46 8.92
12 9.20 0.28 8.92 -
合计 108.20 19.20 89.00 -
第1至11期支付租金时:
确认融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售后租回融资费用 (表格内每期对应的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表格内每期对应的融资费用)
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9万元
贷:银行存款 9万元
最后一期支付租金及租赁期满设备购置款时;
借:财务费用——售后租回融资费用 0.28万元
贷: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0.28万元
支付租金及租赁期满设备购置款:
借:长期应付款——租赁负债 9.2万元
贷:银行存款 9.2万元
您好,等额本息收款方式和利随本清方式计算出的本利肯定是不一样的。因为在等额本息方式下客户每个月都会归还一部分本金的,而利随本清方式下客户是把本金用满3年的。
举个例子按贷款20万元计算:
在等额本息方式下,客户每月归还6143.46元,本息合计221164.73元
在利随本清方式下,客户在到期日一次归还本息2399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生活服务——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个人认为,上述“洗涤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依法免征增值税,并开具普通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个体户适用“经营所得”,工资适用“综合所得”,二者皆需要汇算清缴,但需要分别进行,计税方式也不一样。
一、关于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户没有“工资”一说。打个比方:(扣除成本费用、雇员工资等后)盈利(税法口径)10万元(此数据尚未扣除个体经营者本人工资)。个体经营者自己发工资3万元,分红4万元,留存收益3万元。那么,此个体户经营所得计税依据乃是10万元;发的工资要并入,分红要并入,未分者也要并入。
二、关于综合所得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上所述,个体户工资不是工资,应当并入经营所得。这儿所指工资,当然是指5月之后在公司领取工资;当然若有其他工资或者上述其他所得,自应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税法上规定是支付了才能依法税前扣除;而如您所述,“涉及的数据并没有计入账目中”。即会计上也尚未进行处理,这样税法、会计其实一样,则不用调整。
您好,问题1,此为对方占用贵司资金支付的利息,应按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2,保证金利息是银行按存款利息支付的,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依据: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税法“收入总额”与会计“收入”不是一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您好,职教费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技能工作室是与员工技能培训相关的话,用于技能工作室的工作人员的津补贴相当于技能工作室的运营费用,也和员工的培训相关,可以用于工作室人员的津补贴。您也可以咨询下工会、劳动保障部门、税务局等部门的意见,综合起来看如何处理比较好。
账务处理,如果之前有计提职教费,实际发放时冲销计提,并进入相应的费用,如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可以给技能工作室单独开一个二级科目,核算比较清晰)。
您好,为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实体理论保持一致,我国外币折算准则基本采用现行汇率法。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33号《合并报表编制》规定,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上市企业合并报表披露的外币折算差额一般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反映列示。
具体规定如下: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二)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