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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所以应该不是分期冲减,而是全额一次冲减。
你的后一问:如果固定资产在建期间只是部分地方有安全支出,那这种情况如何冲减专项储备? 请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
是否采用一次性奖金办法还是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是我们可以选择的,因此可以根据每个职工情况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而且这里要讲的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自然人,而不是我们企业,我们只是在发放的环节代扣代缴。目前有很多省已经发布文件,对于原发放时采用一次性奖金政策发放的奖金,允许汇算请教的时候重新选择计税方式。
所以,可以按照员工的情况分别选择计税方式申报,但还要提醒一下,发放时形式上要与各自申报方式相契合。
如果上述块煤用于生产,则会计分录如下。
购入时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可以抵扣)
贷:银行存款等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应当一次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年终一次性奖金政策是只有居民纳税人才能适用,您要先判断一下外籍人员是否属于居民纳税人,如果是居民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财税 2018 164号文件适用
1、申报表涉及主表、附表一、附表二。
主表:第一行填写销售额1708597.23 ,11行填写销项税额153773.67 ,12行填进项1868660/1.03*0.03
附表一:第4行填销售额1708597.23和税额153773.67
附表二:填第1、2行,金额1868660/1.03*0.03
2、销项就是你的开票中的税额153773.67.本月您无需预缴,但申报时要按照一般计税办法销项-进项计算缴纳增值税=153773.67-1868660/1.03*0.03(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您好,各地不一样,可参考:http://www.nmg.gov.cn/art/2018/11/19/art_1566_239800.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既然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自然允许依法抵扣,也可依法开具发票。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依法认证通过)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明细科目自行设置,但是并非“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总之:“您请别人一起吃饭”,这是业务招待,进项不得抵扣;“您买了饭送给别人自己吃”,这是赠送,是视同销售,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一、上述材料由施工方外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这样属于混合销售,由施工方一并按照主营业务开具发票。
二、上述材料由施工方自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应当分别货物、服务开具发票。
三、上述材料由建设方自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属于甲供材,则这部分材料与施工方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要求,专用发票开具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因此,严格来讲,上述发票部分项目(电话)不实(电话开错),属于不合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发票不得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扣除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三)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3〕124号)第十四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目前对会议费需提供哪些资料可以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层面没有明确文件,但按照通常理解与参加会议相应的,可以证明会议的所有资料都应该留存,河北曾经有过类似文件,可以进行参考。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 36号文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发票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因此应该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开具发票,您所说的是在税率调整前签订合同,但如果执行合同已经发生在税率调整之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判定属于新税率期间的,就应该按新税率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