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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相关规定,适用9%低税率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农机的范围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农业运输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小农具、农用挖掘机系列产品。
至于增值税税率,取决于是否属于农机;若属于农机,增值税税率9%,否则13%。(个人理解,关键在于其产品是什么:若为米、米粉之类,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相关定义,则其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则此机械属于“农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若其产品属于工业制品,则其不属于农机。我也没见过您所说的机械,所以无法帮您确定;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发生经营活动,而与何种结算方式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取决于是否发生经营活动,而与何种收款方式无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植物类——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稻谷、大米皆属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皆为9%。
可否抵扣,需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三、实际发生业务
四、票面规范、票实相符,按照规定时点开具
五、取得法定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按照规定程序认证(确认)、申报抵扣
七、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
可否抵扣,需要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计税方法
三、实际发生业务
四、票面规范、票实相符,按照规定时点开具
五、取得法定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按照规定程序认证(确认)、申报抵扣
七、并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
您误解了服务和货物的区别了。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显然,您说“智能磨米机销售”,其实就是销售货物。至于增值税税率,取决于是否属于农机;若属于农机,增值税税率9%,否则13%。(个人理解,关键在于其产品是什么:若为米、米粉之类,按照“财税字〔1995〕52号”文件相关定义,则其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则此机械属于“农机——农副产品加工机械”;若其产品属于工业制品,则其不属于农机。我也没见过您所说的机械,所以无法帮您确定;您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我想,大概率是您可能理解错了。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年征收、分期预缴。纳税(缴纳与预缴不是一个概念)期间是“年度”(季度或者月度是预缴期间)。如上所述,“第一季度核定征收,第二季度税务局给改成查账征收”,这不太可能;也许是第二季度通知您改为查账征收吧?这只是通知时间,应当是说从1月1日起执行;您可以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如您所述,“备用金和差旅费报销外的款项是不允许公司账户转到个人银行卡”。
一、向员工发放工资,当然公户转私户,这肯定没有问题。人民银行员工发工资,大概也是这样发的。
二、除了“备用金和差旅费报销”,不知您还有什么业务,想要“公户转私户”呢?您可以具体列一下,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您好,问题一,支付给分销商的佣金直接从货款中扣除,这只是资金上的处理,即:应付佣金从应收货款中冲减,这并不影响收入的确认及佣金费用的扣除,佣金扣除时,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且按合同金额的5%限额扣除。
问题二,如果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需要按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方成立个体工商户,则对方自行开具发票,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贵司在支付时,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依据: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您好,您的问题未提交完整,请补充完整以便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