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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另外,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国内旅客运输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及行程单、车票、客票也是增值税扣税凭证,但是,其他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参考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需要区分具体种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规定:
(农业产品)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
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业产品)油料植物……如……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基本来看,未进行加工的(冷藏、切割之类不算)属于农业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9%;进行加工(指工业生产、炒制、生变熟之类)的,税率13%。当然,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率皆为3%了。
您说的这个文件我不知道,但我认为这没有问题;即使2016年之前,只要真实发生业务,并非国家法律所禁止,也是采购什么、销售什么,并非不可。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生产厂家与贵司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这种情形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由于销售方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因此,对方应当为贵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过,由于贵司未及时付款导致的双方争议,建议协商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般来讲,如果属于向个人支付征地拆迁赔偿(补偿)之类款项,而非“个人经营性土地转让”,则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入账依据是可以的。
您好,税务机关会出具给您完税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出租楼体外立面作大屏广告,开具发票是作为不动产租赁是正确的。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从上面规定来看,作为计征房产税的“房产”,须满足人们在“其中”如何如何;而“出租楼体外立面作大屏广告”,所用者并非“房屋其中”,而是“房屋之外”。个人以为,此项出租收入不应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当然,此楼若处于征税区域之内,则仍应依法缴纳房产税:或以自用,或以出租。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