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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乙方开发票给甲方,丙方开发票给乙方。最好还是由乙方付款给丙方。一方面,三流可以一致,另一方面,乙方选择简易计税,是可以扣除支付给丙方的金额计算销售额的,若直接由甲方支付给丙方,乙方没有相应的支付记录。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建议还是按业务实质,乙方支付给丙方。
事实上,样板房以及其装修费用,其前期主要目的是用于销售宣传(虽然最后也会销售)。因此,样板房及其装修费用,在其建造过程中并无特殊之处(因为要与其他商品房一并建造),不必单独理会。但是建造完成后,应当单独结转固定资产(而非开发商品),相应装修费用也是并入固定资产;销售宣传期间,计提折旧转入销售费用。待最后对外出售时,则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理。
当然,以上乃是会计处理原则;实物处理中,因其最终对外出售,则不必先给其办证至公司名下。
您好,可以税前扣除,若有代缴增值税,也可以进项抵扣。
这个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一、账务处理上,应当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二、此项保险无法税前扣除。
三、上述“无法税前扣除”是指“无法作为保险税前扣除”,但是作为职工福利应当可以。当然,前提是职工福利并未超标。
四、此属于对外支出款项,理应取得发票。而且保险公司完全可以给您开具发票的。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键在于上述发票开具抬头。
一、若以本公司名义开具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显然,“既然约定由我公司承担”,其实属于业务收费的组成部分,一并入账、抵扣即可。
二、若并非以本公司名义开具
理论上,这些都是外聘人员的支出项目。举例来讲:外聘人员想要净收入2000元,上述支出800元,则其可以按照2800元收费并给企业开票,然后这800元作为本人支出。
主要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我们明确,“呆死账”与“返利”不是一个问题。
一、呆死账可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您可直接申报税前扣除,并视具体原因,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所谓“返利”,其实就是供应商给经销商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销售方(供应商)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经销商)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一、如果实报实销费用,需要取得外部发票。
二、如果定额补助,与实际发生费用并无直接关系,则不必取得外部票据,自制单据即可。但是,如果超出规定标准,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了解一下。
一、乙方起诉没有问题,法定判决也无问题。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款项,这是甲方的法定义务。
二、甲方有权利同时向法院或者乙方提出,乙方依法开具发票;这是乙方的法定义务。
三、上述二义务皆须履行。法院既已判决,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注:乙方对于此项业务所负主要义务,乃是依照合同约定施工;若施工符合约定,则仅以不开发票作为拒付款理由,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若对方不开发票,可向法院提出,或者向税务机关举报。
先打个比方吧:您公司给甲公司发了一批货,约定一个月后付款;到期您去要钱,甲公司说我还没挂账呢,不用给您钱,您也不能起诉我。那显然不合理啊,您挂不挂账和我没关系啊;只要货没问题,合同已经约定清楚,您就得付款啊。
当然,对方可以同时要求您提供发票;但这是双方义务,您需要履行开票义务,对方需要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