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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明确你是发票开具方还是收取方
如果是开具方丢失记账联,需要和对方联系,取得发票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税收上应该在开具发票当期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是收取方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其中一联,可以以手中留存的那一联以及复印件分别认证和记账,如果两联全部丢失,可以向对方取得记账联的复印件进行抵扣和记账。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注释:按照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 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编码开票,上门产生差旅费是你们的一项支出,如果由对方负担的话,也一起开在软件服务的发票中。
对方只是开具发票,你们也没实际付款,也没收到货物,对于你们来讲无需进行账务处理。2020年货到,发票是上年的,不会产生影响,直接做存货入账就可以了。
一、一笔修理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主要看通过修理是否产生新的用途,或者是否增加原本设计使用寿命,还是维持原先用途或者使用寿命。
如果只是维护原本资产、设备使用,属于日常维修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如果符合上述资本化标准,对于租入资产来讲,则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租期内摊销之。
二、一般来讲,上述各项:暖气片、变压器增容、墙体加固、消防设施、设备升级等,皆可资本化,而日常设备维修费用可以费用化。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6602 管理费用: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租赁房屋装修费应该在租赁期内摊销,应该从装修完工之日起摊销,摊销至租赁期末。您说2月完工的话,应该从2月开始摊销,虽然当时没有全部支付装修款,但应该按照全部装修费用进行摊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应视对方从事行业,一并适用销售货物或者建筑服务开具发票。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不完全相同
一、文件依据不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上述文件,我们可以对比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差异。
高新认定和研发费加计扣除都会按下列项目进行归集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设计试验等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委托研发费,但各项目并不完全一致。需要按各自文件规定进行归集,下面简要介绍一下主要不同之处。
一、人员人工费用
1、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为科技人员。
2、研发费加计扣除企业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对象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
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差异
1、高企科技人员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还包括了直接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
如:不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董事、总经理;研发试制产品的检测检验人员,虽不是“直接从事”该项研发活动,但只要分别符合 “专门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管理”、“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条件,在计算高企人员比例时可计入。但在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需剔除。
2、高企中的科技人员需累计实际工作时间满183天,一般情况下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材料为主要形式要件。研发费加计扣人工费则无实际工作时长限制。
如:企业劳务外聘一名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中一子项目,如该劳务外包项目仅用60天完成交付,该人员在计算研发加计扣除人工费时可计入,计算高企人员比例时因不满183天需剔除。
二、直接投入费用
高企与研发费加计扣除直接投入费用均包含: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差异:
高企直接投入费用除上述费用外还包含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租金。
如:企业的办公场所、实验室、试制车间等能合理分摊研发项目与非研发项目,其租金可计入高企研发费范畴,但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三、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
高企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用均包含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差异:
高企除上述外还包含:
1、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2、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无形资产摊销
高企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中的无形资产摊销均包含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差异:
除上述项目外高新还包含“知识产权”摊销,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还包含“专利权”摊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五、设计试验等费用
高企: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研发费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差异:
二者关于设计实验费的描述基本相同,但高企中存在“等”兜底条款,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仅限于正列举范围。
六、其他相关费用
高企: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研发费加计扣除: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差异:
1、高新技术企业在列举范围之外依然留有“等”兜底条款,研发费加计扣除其他费用范围仅限于文件正列举范围。
2、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其他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这一限额则为10%。
七、委托研发费
对于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高企研发费及可加计扣除范围异同如下:
相同点:
1、研究开发活动成果都必须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了;
2、需按照委托研发费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计算优惠口径。
不同点:
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开发产生的费用均可计入研发费总额口径,而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则仅限于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
一、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