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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视同销售是按货物或服务本身适用的税率,所以赠送客户电影票,是视同销售电影票,税率是13%。
您好,如果您不是卖给关联方,或者有其他避税意图,不存在税务风险,这是企业的商业行为。
无需特殊筹划,您只需有相关资料能够证明是因企业注销,需要处理存货才定价偏低的。
您好,如果结算金额包括本金,按计算天利息,应该是100*(9.5%*100/365+1)
您好,不论是普票还是专票,需要开公司抬头的发票才能入账,收到的保险费冲减因维修带来的损失,还有剩余则做营业外收入。
您好,贵司这类支出,实际上是回扣,只要依贵公司的管理规定,能够入账,会计处理就没问题。但是,这样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类支出不属于合理的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个问题:如果提现部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规定代扣了个税,则无论什么样的转账方式都没有问题。
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依据: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十八条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八)接受捐赠收入;
您好,受托方垫付了资金,不属于文件规定的代购货物不征收增值税情形,应由受托方购入货物后,开具发票给委托方。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中规定: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对“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您好,是指保险公司的各类保险,代扣代缴的保险费要看性质,如果你是替员工支付的,严格意义上是福利费,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缴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