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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贴现,但必须要符合《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社会上的所谓“贴现”,那是违法的)。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可以,并且理应如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按照您的描述,那就是票实不符了。如您所述,B公司只是承租方,C公司提供仓储服务,理应由C公司开具仓储服务发票才可以的。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财税2021年第17号”文件中说,“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也就是说,划转和增资,这个明确免税的。至于有偿转让,则该文件并未提及。建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依我来看,虽然“貌似”措辞描述不太清楚,但我认为,“外资”其实就包含您所讲“合资”,也就是说,只要有“外资”,就算“外资”,而不是说“一定全部外资”才是“外资”。这一点,在“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这个文件中“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等措辞可以体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依我来看,虽然“貌似”措辞描述不太清楚,但我认为,“外资”其实就包含您所讲“合资”,也就是说,只要有“外资”,就算“外资”,而不是说“一定全部外资”才是“外资”。这一点,在“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这个文件中“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等措辞可以体现。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总之,如果没有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时,并非只是考虑净资产;但若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则其公允价值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可能您心里感到委屈,我给您举个例子,不知道能否让您心理平衡一些:您有一个公司,20年前成立的,投资100万,现在账面亏损120万,累计净资产也就是-20万了。但是,这个公司名下有一套房子,位于北京三环以内,市值2000万。那您会不会零元把这个公司转让给一个外人呢?)
是的计入其他收益科目,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的问题没有描述完整呀?
可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税局可能是认为您转让价款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进行了核定征收,且您有无形资产,核定时对无形资产进行了评估确定价值,然后按评估后的净资产金额作为股权转让的价格进行了核定征收。
一、企业先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后续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等,有两种处理方式。
方式一:总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并结转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方式二:净额法下应当将取得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收到补助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成本费用后,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温馨提示:小企业会计准则收到政府补助按总额法入账,没有净额法的规定。
参考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九条
二、取得政府补助用于补贴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如何做账
对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的补偿、或者对企业过去行为的奖励,收到补助款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