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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样违反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探亲(福利)与出差完全两个概念(您可以按照出差金额标准支付福利,但这只是福利金额计算依据;作为私营企业,您就是探亲一天,按照出差10天标准发钱,也没人干涉,但这是“福利”),以“出差”为名,行福利之实,当然就是造假。
二、探亲福利,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显然,路人来要“探亲”福利,您公司是不给的)其他所得。
因此,上述福利,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个极其笼统的问题,相当于直接把一本税法书给您才能解释清楚。我只能大致讲讲:
一、增值税(取决于经营项目、计税方式等)
二、附加税费(取决于所处地域、增值税额等)
三、印花税(取决于涉及项目)
四、个人所得税(取决于税法口径经营利润、征收方式等)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取决于场所权属、所处地域、房产原值或者土地面积等)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
也就是说,劳务公司收到您公司赔偿,乃是缘于“解除劳务合同”,即因“不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然而,增值税征收范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上述情形恰恰相反。因而,解除劳务合同给予赔偿,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应开具发票,也当然不存在抵扣问题。
二、既然因为“解除劳务合同”,这种事当然不会经常发生;而且原因也是“疫情”,这事当然更是偶然现象。因此,个人觉得作为营业外支出较好。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根据上述规定,甲供材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不是选择适用,除非签订合同时就把项目做成非甲供项目。总体上看,甲供材项目对施工企业来说是有利的。
2、科目用开发间接费~营销设施建造费是可以的。将来销售时,按照销售商品房作税务处理就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购买的家具家电,不应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成本。
3、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把住宅和商用分开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我们加入数字举例:您公司投入100万材料进行研发,其中有20万元在研发过程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那么这20万元不能加计扣除。另外80万元可以依法加计扣除(肯定是同时会有其他费用项目:若形成资产,则分期加计扣除;若未形成资产,则费用化一次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