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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只要公司员工在你单位取得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收入,都需要纳入工资薪酬缴纳个税
您好!
对于该印度公民(普通员工)以受雇于中国公司的方式来中国工作的情形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五条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也就意味着,如果上述报酬不由境内支付且时间不超过183天,则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如果上述报酬由境外或境内其常设机构支付,则不能享受。如该印度公民担任高管而非普通员工,上述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被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则需要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2.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本公告公式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只要对方向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如果是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暂时没有这样的要求。
1、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一注释: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属于现代服务可以享受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
3、按全部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金额,不用把采购货物的进项税转出。
4、可以的从4月1日适用,之前没有计算部分允许补提。
5、2020年可以抵减原19年计提但没有抵减的部分
不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值税上对方属于在境外销售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所得税上境外企业在境外产生的收入,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也不属于所得税纳税范围。
文件依据:
财税2016 36号文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疑:《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需不需要缴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目前国税、地税已经合并,上述国税、地税之前传递事项当然不需要,至于经营地税务机关与注册地税务机关之间信息反馈,也是税务机关内部事项;总之,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如果只是“使用”,而未“过户”,则仍属于此“法定代表人”(不叫“法人”,“法人”即公司)。考虑到关联调整原则,视为“法定代表人”将房屋租赁给公司使用。“法定代表人”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若为住房,免征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也有优惠),公司涉及印花税;公司不能对于经营租入房屋计提折旧。
这个问题本来规定不甚明确,实际操作中就有异议。且无论酒店要您提供依据,即使您要酒店提供不开依据,恐怕他也可能提供得出来。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无论适用上述哪一条,开票时点都是去年;您当时并未依法索取,本身恐怕也是有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此条款即明确了您索取发票的义务,又明确了索取发票的时间(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总之,理亏是肯定的;退一万步说,即使您同事当时说“要发票”,而酒店不给开,您也应当当时处理(比如向税务机关举报、要求付款义务与开票义务同时履行等),而非过了一年多才要啊。
现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最好是与酒店协商(也要理解酒店,这么长时间补开发票,基于上述规定,也有违规之嫌啊)或者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注:很多事情都有时效规定,比如认证期、诉讼期、申请退税期等,超过时效都会失去权利的。)
您可能申报时理解有误,二者口径应当一致的。
例如:张三应发工资10000元,自行承担社保2000元,扣个人所得税90元,实发7910元。则企业所得税也是工资薪金支出10000元,不会有差别的。
显然,上述动物园、植物园属于“公园”。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六、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二十二、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或出租的房产,应否征收房产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像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其在中国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仅就其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交税。这个90天是个税法对于非居民纳税人的一种税收时限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