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提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当然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汽车租赁只能采取一般计税方法,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这儿需要多说几句:交通运输和汽车租赁属于两个概念;通俗说的“出租车”虽然其中有个“租”字,但这是客运(这个可以简易计税),并非汽车租赁。关于二者区别,其实通俗来讲容易理解:您把车给人家,别的什么也不管,这是租赁;您开车把人送到某地,客人什么也不管,那就是出租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也就是说,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四个条件:比例限额、中间环节、公益对象、合法票据。
一、是否属于公益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您可对照上述项目确定一下(您只是通过“教育局”,没说向哪儿捐,所以不好帮您直接判定)。
二、没有任何票据,不得税前扣除。即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也得证明“实际发生”啊。
三、若利润总额为负,则扣除限额为零。捐赠支出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增。
您可依次填写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以及主表相关栏次。
您好,会计上,这属于政府补助,应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要求,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根据题目给出的信息,初步判定应当符合),否则,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
Ø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改制前后,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也没有发生实际交易,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当期所得,可以有效减轻改制企业的负担。同时规定,改制后评估增值的资产,其计税基础应与原有计税基础保持一致。资产增值部分享受了递延纳税待遇,其资产增值部分对应的折旧或者摊销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您是国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评估价可以参照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一般实务中都如此简便操作。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您好,A、B增资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C受资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库存商品
贷:股本
A公司合并C公司的帐务处理
合并分录要根据您具体的关联交易进行处理,请您参考一下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应收账款坏账在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并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可以自己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营业执照的“开业日期”之前的期间,才是筹建期。比如,工业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开业日期”是2013年5月1日,在5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进行购地、厂房建设、人员招聘等,是建设期(已开始生产经营),不是筹建期。
建设期发生的支出如果是为了固定资产建设发生的相关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但一些管理费用类的支出,不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比如管理人员的公司、招待费等。筹建期应该设置开办费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账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属于一项政府的财政返还行为,应该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一直也是这么规定的。
您好,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成本核算方法: 一、占地面积法 二、建筑面积法 三、直接成本法 四、预算造价法
其实政策是明确的,关键在于实际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也就是说,谁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用途,谁就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实际工作中,建议就一些具体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