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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属于公益性捐赠,不需要区分不同情景,一概不用也不能开具、取得发票。(前提是“公益性捐赠”,如果给人钱,人家给您提供服务或者货物、劳务之类,则并非“公益性捐赠”,而是属于一项经营活动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真正的“公益性捐赠”,并非经营活动(并不对应应税销售行为),自非发票开具范围。
您的这个问题很好,很典型;其实答案很简单,正如您之所问,关键点是什么?答案是:关键在于“违约金”收取是基于业务继续履行还是业务终止履行。
我们来看政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前提乃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非“终止应税销售行为”。
比如上述例子,如果承租方延期退房,而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则“应税销售行为(租赁)”已经执行,理应一并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而如上所述,虽然收取违约金,但其原因乃是“终止应税销售行为”,则非增值税征收范围,自然不应开具发票。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上述税率无误。税率变革经过了几个阶段: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电费税率是17%,水费税率是13%
(2)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将适用13%税率的都变为适用11%,因此2017年水费税率变为11%;
(3)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因此,2018年电费税率变为16%,税费税率变为10%;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因此,2019年电费税率变为13%,水费税率变为9%。
您好,算广告位出租,按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如果是2019年4月1号以后租赁的税率是13%,2019年4月1号以前是16%
分公司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需要进行处理,在会计上,主要是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编制清算报表。但一般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销时应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资产、债权和未了结的债务。
在税务上,主要是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清算的结果编制清算申报表,并提供其他所需资料(所需资料具体要咨询当地税务局),得到当地税务机关认可后,注销分公司。
由于所得税是汇总缴纳,注销之后,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般情况下,只要单位并未因此获得非法利益或者存在非法目的,没有报销本身并无纳税风险;当然,没有报销也就无法抵税了。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亦须具体分析。
一、所谓“a公司收购b公司”,实则“a公司向b公司原先股东收购b公司”。好比顾客去商场买衣服:顾客即a公司,衣服即b公司,商场即原股东。
二、b公司原先账簿资料,仍由b公司保存。
三、a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贷:银行存款(这个钱要支付给b公司的原股东)
四、b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a公司
b公司其他账务处理仍然延续。
并无太大影响。
一、发票上销售方盖章之处,即位于备注栏之下并紧挨之,若不跨入备注栏,其实做不到。而若备注栏字数较多,则非压住不可。反之,若不能压在字上,税务机关早就将发票改版了。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要求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并未限制盖章不得错格(不错格也盖不开的);只要发票信息能够清晰辨认即可。况且,目前发票都是电子开具、网上确认,票面要求其实并无多大影响。(估计未来全面推行电子发票也是大势所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因此,作废发票应当保管10年。
二、代开发票需要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需要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者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已经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企业则不必重复盖章。
三、如果对方合法作废,则需要您交回发票联;如果对方非法作废,您当然不会知道,既不知则亦无错。但若税务机关查处并告知于您,则此票无法用于税前扣除。
四、电子普通发票只要打印出纸质版,均属于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税收凭证,所以出纳人员收到电子发票后,一定要注意打印出的电子发票的唯一性,防止重复报销。
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技术手段,在凭证录入时进行避免重复控制。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和验证码后进行查验。
您好,可以使用人民币交易,只要合同约定了币种,按合同约定的币种交易就可以,凭合同收款。
至于报关风险,境外公司支付给您的这笔费用是针对材料损耗的,那么在此之前您是否向境外公司购买了材料,如果购买了或有报关记录,由于有损耗,之前的报关价是大于您应支付的价格的,因此,报关的风险较小。若您之前没有向境外公司购买材料或有报关记录,则建议您与境外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凭合同收款即可。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也就是说,上述情况属于劳务费用,理应取得发票。
二、既然“所得税减免”,您若实在无法取得发票,可以使用内部审批合格的工资表或者收据等原始凭证入账,用以证明支出真实。同时,以“凭证不合规”直接申报纳税调整(增加);前提是无论调整后金额多少,都符合免税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说,目前个人所得税九个税目,上述八个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了经营所得(这也没法扣啊,其应纳税所得额乃是税法口径利润,而非某笔支付款项)。
对方销售材料,属于经营活动,向其支付材料款不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好,可以。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