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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不相瞒,这个问题真不是您想得如此简单啊。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可能会有许多种原因,汇算清缴是否需要调整,在哪一个表、哪一栏调整,与产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业务直接有关。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一般理解,第一个条件应该有单独的资金拨付文件,一般称为红头文件,第二个条件是专门对拨付资金如何使用,有什么使用上的要求和限制做出明确规定。您上边链接无法打开,但一般情况下,根据了解的情况,疫情下发放的稳岗补贴没有专门的文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应该作为征税收入核算。但其实作为征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对于企业只是时间上可能占到一些便宜,如果在资金使用期限内,其实税是没有少交的,因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如果无法明确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条件的,建议您谨慎起见,就按照征收收入核算为妥。从税的角度并没有多缴。
这样不能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因此,若项目合同未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首先,您应当正常确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收益 9433.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66.04
然后,公司应当合并当期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一并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如果需要缴纳增值税,则依据增值税额计提附加税费;如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则不用计提附加税费。(注:出口“免抵退”办法下“免抵税额”视为实缴增值税额。)
这个问题建议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税收优惠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只要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所有的业务都按优惠税率执行。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应补税款-2000万元”,即多缴税款2000万元,是否已经退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相关定义,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也就是说,能够享受此项税收优惠,首先需要符合上述“技术”范围,然后还得是永久(所有权)或者5年以上(含5年)使用权。
总之,如您所述,“允许对方使用10年” (转让使用权)且“分10年确认收入”(相当于转让10次,每次一年)肯定不会符合优惠条件了。
一、会计方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既然“永久停产”,且不准备用于他途,也不会产生其他经济利益,则可直接确认损失(费用)。
二、税法方面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福利费在个人所得税的领域同样是“工资薪金”的范畴,只是在企业所得税需要单独核算,这两个并不冲突。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发放预付卡不属于免税范畴,应当补缴相应税款。
3. 编码准确但名称错误同样属于不合规发票,如不能补开的确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的要求进行全额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说您的实际经营项目乃是3%,而发票开具5%,属于上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个人观点,最好依法、据实作废(红冲)后重新开具;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