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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行政事业单位不属于企业,不适用财税2014年109号文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接受划转资产的企业应按接受捐赠处理,取得的房屋按公允价值入账,同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房屋可按入账的公允价值计提折旧。当然,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如果接受划入资产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该房屋对应的折旧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接受划入资产的会计处理:
(1) 收到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递延收益
(2)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 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逐月或年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此处改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面这句话的意思是,既然“选择简易计税”,至少要“简易计税”36个月,而非最多执行36个月。况且税务局已经答复“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则继续执行即可。
一、应当签订劳务合同。
二、涉及增值税(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视劳务类型而定)、个人所得税(20%,超过一定金额加成征收,相当于超额累进税率)。其中,个人所得税方面,支付方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一、关税肯定作为上述包装用品成本。
二、如果因为购买其他物品而赠送,则应就实际支付价款在其他物品与上述包括用品之间进行公允分摊,将其分摊成本与关税一并作为此项商品入账成本。
如果并未购买其他物品而赠送,则直接将关税金额作为此项商品入账成本即可。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利率或者贷款的利率的话,用贷款当然是划算的,当市场足够大能获得更多的利润。
总资产报酬率越高说明获利能力越强,但要对你的资产结构进行分析,结构如果越来越差
可能短时的利好,后面就有风险。所以资产报酬率是综合地反映了企业运用资产的能力。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显然,公司只是为“员工”无偿提供借款,而非给任一“路人”提供。因此,员工得到此项借款,本质乃是因任职、受雇。则此产生增值税,根本上也是因为此。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然而,个人对于上述情况是否计提增值税存在疑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因此,建议您就此问题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吧。
一、关于“只是为了保护某项设备而存在”;结论:此非不缴纳房产税之事由。
打个比方:公司有10名员工在车间工作,负责操作某项设备;有2名员工是保安,负责“保护某项设备”。我们说,这10名员工在工作,得给人发工资;这2名员工也在工作,也得给人发工资。也就是说,“保护某项设备”本身就是一项“工作”。
二、关于“无法单独出售”;结论:此非不缴纳房产税之事由。
打个比方:公司买了块地,此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又在上面盖了个房子,此属于固定资产(房屋)。上述土地、房屋连在一起,当然无法单独出售;然而,此房屋并非因此不用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这个建筑物”是否要缴纳房产税?结论:视具体情形而定(但上述两条不构成不缴纳之理由):
(一)打个比方,房屋是建筑物,属于房产税征收对象;
(二)打个比方,公司院墙也是建筑物,不属于房产税征收对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您好,资产周转率=收入/平均总资产
收入增加就会增加周转率,薄利多少营业净利率会下降,但资产周转率会上升,净利润总额会增加,反过来周转率也会增加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根据《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以及税收双边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的规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非居民纳税人需要“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选择向境内一处业务口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其符合税收双边协定备案条件,其所提供的国际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与所得税,也就意味着无论是支付外汇到境外或者支付给境内的办事处,都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但如果其不符合税收协定备案条件,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第八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会将境内办事处视为取得收入的常设机构,由其主动履行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义务。
这样不太合适,实质您的业务是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然后对方以物抵债。那么您不能冲减原来的收入。而是对方以物抵债,相当于把货物又卖给你了你方,应该对方开具发票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