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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小编传话:
业财融合不是具体的事,而是一种思维方法,即便是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也可以呈现业财融合的思维。比如在收入确认的过程中,除了会计记录之外,可以结合产品结构调整策略,提供支持策略决策的分产品的对应客户对应销量的分析。这个话题比较大,关键是思维的改变。
首先,增值税纳税义务与增值税预缴义务,不是一个概念。
一、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尚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二、建筑服务收到收取款,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成本费用增加”是指会计口径?还是会计上不需要增加,而是税法口径增加?
您既然做了上述分录,则上年会计报表是否已经随之调整了呢?
这要具体看一下,对方取得的是劳务服务所得,还是经营所得,如果是经营所得,那么个税由自然人自己申报缴纳,如果是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备注栏注明的文字,应该判断是经营所得,由自然人主动申报缴纳。最好你和自然人落实一下。
您好,对于支付境外建筑工程设计费是属于劳务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理论界有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的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国税函[2009]5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类似报酬。
上述劳务所得通常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但个别税收协定对此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中英税收协定专门列有技术费条款)。
根据上述规定,案例中,境外企业属于建筑设计公司,对其所从事的劳务应按劳务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境外建筑设计公司属于提供的设计劳务,但合同中约定了设计成果归境外设计公司所有,并为甲公司提供了无版税许可,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
您好,贷款合同一般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如果不属于集团内企业,且满足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否则应按规定依“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属于符合(财税〔2016〕36号)规定统借统还的条件的,允许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来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源是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您好,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既未取得普通发票,也无报关单,则应视同内销征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六、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不管是作为促销还是捐赠,从增值税和所得税角度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所以税务上没有区别。从实质内容看捐赠同时也起到了宣传作用,但疫情期间,接受对象又是社区,我理解还是作为捐赠核算更为合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
第十九条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所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与是否使用无关,需要缴纳。
应该取得票据原件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因此尽量还是不用复印件钉入凭证中做附件。
您好,问题一,电影发行收入也是免税的,因此,对应的购进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能用于抵扣。问题所提到的发行费用,是否是支付的发行过程中,促销的费用?如果是,则直接在发生当期费用化。
问题二,不属于备案事项,无须报备。只要业务真实,正常开具即可。
问题三,问题所提到的增值税免税事项未限定地区,因此,是全国适用的,包括霍尔果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在当地再咨询一下,因为近两年,政策趋紧,对纳税人范围限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