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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属于销售折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定义,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如上所述,应当由销售方(您公司)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购买方(客户公司)依法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即:进项税额转出)。
关键不在于叫什么、以什么名义收款,而在于因为什么收钱?
具体来讲,所收取款项对应于销售哪栋房屋,则属于销售收款,应当依法缴纳(预缴)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如果尚未明确是否销售商品房,或者并未明确销售哪套商品房,只是一个意向或者一个购买资格,则并非销售商品房而收款,因而不用缴纳上述各税。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注:一般来讲,预收款需要预缴税,诚意金不用。我之所以讲了这么多,是因为如果其实已经明确商品房销售,而称之为“诚意金”,则需要纳税了。)
您好,可以抵免。
抵免限额=20000×25%×200÷20000=5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上期金额乃是上年同期金额。
比如2019年11月报表,本期金额即2019年1月至11月累计金额;上期金额即2018年1月至11月累计金额。
(一)经查《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20102 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定义,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交通运输的对象乃是“货物或者旅客”,而显然“垃圾”并非“货物或者旅客”,因此,“垃圾清运”不应视为运输服务,而应作为“20102:劳务——加工劳务——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处理。
(二)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综上所述,第一部分0.6万元属于加工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13%;第二部分0.4万元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9%。
既然是“中国人”,则为“居民纳税人”;且向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则属于“境内服务”,则并无减免优惠。涉及增值税(3%)、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视服务合同类型,按照合同金额一定比例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20%,超过一定金额加成征收,相当于超额累进税率)。
如果每次(日)金额未超过500元,则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可以不必开具发票。
上述“赶工费”,乃是您的成本,与货物耗用材料、人工、设备折旧之类一样。无论以何名义收取,根本上构成销售价格。打个比方:您买了辆小车,4s店给您开具发票,发票肯定只会写“某某小轿车”多少多少钱,而不会写“车胎多少、大架多少、发动机多少、玻璃多少、人工费多少、员工工资多少(这当然得从车价里出,要不老板赔上)、老板利息多少”。
此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平板机”属于电子设备,“切割机”应属于专用设备。具体情况您可据实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区分一下。
会计方面,折旧年限可以自行确定。
税法方面,上述金额可以一次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您好,取得探矿权应计入借记“无形资产-探矿权(或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在使用期间,应按规定进行摊销,借记“在建工程——探矿权摊销”,贷记“累计摊销——探矿权”。此时无形资产(探矿权) 账面净值为1456.65-583=873.65万元,在建工程中含有583万元的探矿权摊销。
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协议中需约定租金及费用负担情况,按照目前大多数省市文件,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各项费用,如加油费、停车费、过路费、修理费等可以在税前凭发票扣除。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如保险费、车购税、车船税等即使约定由企业承担也不能税前扣除。
针对您的提问,每月租金500 ,需要考虑是否具有公允性,是否符合当地租车的市场价格,零租金从增值税来讲个人无需视同销售,是没问题的,但有的税务机关也会认为不符合公允原则,不认可。另外2500每月车补,无需在私车公用协议里约定,直接计入工资薪金计算个税就可以,但如果当地有政策对于车补部分不全额计算个税,你公司情况应该不能适用了,因为你还有私车公用的协议,不能符合部分免税的规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