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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不得压线或者错格,到目前已经是勾选确认进项税额了,所以应该对发票要求没有那么严格要求,只要发票内容完整,出点格应该可以的,但如果严格要求是需要更换的!
您好,贵司在外地承接管理安装项目,应当签订相应的安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该合同应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申报缴纳印花税。
您好,代表处的账本设置一般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各一本,资产负债和费用明细帐各一本,另设一本总帐。会计科目的设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经费支出(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再根据总帐科目设置相应的明细帐科目(比如,在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等;银行存款下设人民币和外币存款等)
收到公司拨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经费支出(管理费用)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同时做:
借:其他应付款
贷:经费支出(管理费用)您好,如果不开红字发票,那么,对方少付的款项,只能作为豁免债务来处理,且该豁免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对方少付的款项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月份开具29人,多收了100元,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明确表示是多给的采购款,则应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严格来讲,此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建议要求作废重开。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期间3个月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注意:这里说的是“处于学前教育阶段”,而非一定去幼儿园就读。
也就是说,“2019.9月开始义务教育”,则此时点之前、年满3周岁之后,皆“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您说的“学前教育2019.6月到期”其实并不准确,是“幼儿园”到期而已。
二、如何填表,其实皆无影响。只要不要重复即可。即:或者直接修改,或者前行停止、后行开始。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您可以凭房东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入账报销凭证。
这又称为“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