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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委托研发需要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一般是由受托方到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相关的资料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准备,具体可以让子公司咨询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备案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好备查,没有备好的不建议在该年度加计扣除。
您好,目前税务局没有规定明确的公允价值方法,也没有规定利润率,因为技术本身是比较多样和具有创新性的,利润率本身反应不出公允价。
目前用来评估公允价的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和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对技术比较局限,成本反应不出技术的价值,而市场法要求有活跃的市场,对技术类的无形资产比较困难。收益法,则是用受让方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来评估价值,一般是使用折现率折现,将未来收益折现到现在,用现值来判定。
您可以用收益法自己评估下该转让法是否合理,或者看下你们的定价原则是否可以有效说服税务局。若您不确定或担心相关涉税风险,也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关于公允价的确定方式,或请资产评估机构为您出具评估报告。
您好,您是基于该技术进行二次开发,二次开发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但取得该技术的成本与二次开发没有直接关系,相关成本可以全额税前列支,但不能再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出售土地
涉及增值税(9%、5%、3%,视具体情形)、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30%-60%超率分段计算征收,或者核定比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5%)。
二、购买土地
涉及契税(3%-5%)、印花税(万分之五)。
首先,您要确定一下上述“商品房和烂尾子楼”公允价值(比如评估),然后与应收账款进行比较。二者之差,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借:固定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开发商品)、在建工程
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2019年度实际发生成本费用支出,但是没有取得发票;那么只要汇缴时候取得发票,就不影响税前扣除。但是,如果2019年原本就没有发生成本费用,则肯定不能税前扣除。
二、您要有这么个概念,企业所得税乃是年度计税。如果全年来看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则全年当然不能享受此项优惠;不是说之前享受的错了,是全年来看不符合了。也不叫“补税”,是计算出全年应当交多少,之前交了多少,再交上剩下的。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个文件的中心意思就是收款人和开票人如果是同一人,应该不判定为三流不一致。
所以如果按照你所说,签订三方合同,能否说明丙方代甲方付款的真实原因,交易确实是甲方向乙方进行的采购,甲方和丙方可以证实代付款项的原因和证明资料。就不存在税收风险,否则如果不能合理解释和提供证明资料,税务局有认为是虚开的可能。总之就是真实性和资料的完整性具备就可以。
按照税法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因此,对出租房屋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核算租金收入。
(1)合理分解房租收入 目前出租时不仅只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我们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时,往往将房产和这些设施放在一起计算租金,这样就无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此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合理、有效分割租赁收入,将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单独计算使用费收入,以减轻房产税的税负。
(2)通过关联企业转租 不少企业与其子等关联办公地点在一起,如果企业所属地段较偏僻,可以考虑将闲置的房产出租给关联企业,再由关联企业向外出租。由于关联企业不是产权所有人,只是房产转租人,根据税法规定,转租不需缴纳房产税。这样通过将房屋出租方式由直接出租改为转租,可以减少企业的整体税负。
你公司应根据具体业务来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确实未达到确认收入条件,不应该确认收入,也就不核算应收账款,你根据账面核算金额回函即可。如果回函表示无此笔应收款,对方事务所会针对该笔业务来对对方账务进行调整,说明对方处理不准确。所以不是对方列支成本你方就一定列收入的。按照实际情况回函就行。
这是税收违法行为,准确来讲,这是偷税(刑法上称“逃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