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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
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来讲,若因季节性停工而发生维修费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但若非因季节性停工而发生维修费,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按照此附录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一、自然股东借款给公司,虽然无偿,但是可能涉及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公司款项借给员工个人,并无涉及个人所得税规定;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确实不必归还。非股东其他个人同样如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若上述监事任职于该公司,则将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仅担任公司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年审费用是指的代办费用吗?代办费如果是单位车辆,而且未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可以要专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票。如果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费用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对方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您好!
上述方案相当于以关联公司的债权作为股权出资,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但根据《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以其对本企业的合法现汇外债债权作为出资,因此如关联方原先不属于公司股东,或上述债权不属于合法现汇外债,那么上述方法将无法操作,建议于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上述债转股是否能够操作。
首先公司之间的无偿使用行为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如果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在使用单位扣除,比如加油费、停车费、过桥费等,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不能在使用单位税前扣除,包括车辆保险、年检费用、车船使用税等
一、个人认为,如何估算运费,并非会计责任;应由负责采购人员估算运费,报于会计,会计记账而已。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上所述,若确实无法准确计量,则不能确认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使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措辞。也就是说,此处描述并非“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因此,个人以为,您公司可以选择差额、简易计税。
至于合同方面,税法并无其他要求,只要能够体现属于劳务派遣即可。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只要业务实事求是,任何科目一致都无问题。
二、从概率上讲,确实完全一致过于巧合,可能会引起监管部门注意。然而正如上所述,只要实事求是,本身并无违规,那也没有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您可直接申报税前扣除,并将相关合同、注销证明或者清算公告以及司法文书、会计损失处理资料、情况说明及专项报告等资料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定义,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维护保养服务”并使用备件,则为“服务+货物”,乃是混合销售;如果属于修理(维修)并使用备件,则为“劳务+货物”,并非混合销售。(注:维护保养大致相当于“无病养生”;维修大致相当于“有病治病”。)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若为“劳务+货物”,则应各自开票,税率皆为13%;
若为“服务+货物”,则视主营业务一并开票:若服务主营,则一并开具6%;若货物主营,则一并开具13%.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用于简易计税项目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因此购买的新叉车及零配件用于简易项目进项税不能抵扣。但如果叉车及用于简易有用于其他一般计税项目就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