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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建议您索取供货商资源税完税证明,以确认是否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删除了“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资源税”的规定,但是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红冲发票法定事由乃是销货退回或者部分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如果开票有误,当然可以据实红冲;如果出于非法目的,当然不可以。
这就是一般购销活动,既然“市场价购买”,则正常处理税务事项即可。
销售方(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购买方(股东)涉及契税。
一、如果这个钱是补偿您已经发生的经营项目支出,比如稳岗补贴、政府退税,则计入其他收益。
二、如果这个钱是补偿您的已经发生的成本项目支出,比如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则冲减上述科目即可。
三、如果这个钱是补偿您的已经发生的非经营项目支出,比如您作了公益捐赠,政府补偿给您,则计入营业外收入。
四、如果这个钱是要求您未来花的,则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在未来支出后,根据实际情况,如上所述,再结转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冲减相应成本费用。
可以吸收合并。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六、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三、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您好,建议直接增加员工工资,对应金额即为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保,这样即可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选C.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您好,计算过程: {250000*32%+122500}/15*42%=32142.85,即选项B
您好,选A.对决策的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