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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此,减值准备通常在年末估计其减值迹象并决定是否计提。
这个需要区分情况而言吧。比如说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或者债券,那就是债务资金筹集;如果基于权力而征收,比如税收、规费之类,则属于执法、行政性质的筹集了。
经常有人问类似问题。那么,如果“你们支付不了劳动报酬”,他们又当如何说呢?我的意思是说,您有付款义务,对方有开票义务。只不过,现实中,有人能够接受“必须付款,而发票吗?则可以开不了”这个观点。建议支付款项时,对等要求对方提供发票。义务是相互的。
您好,
这个问题是强调绩效管理中共享服务运营——业务执行——业务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执行指标"的"及时付款"指的是共享中心财务人员的具体活动,也就是根据流程对采购付款业务要及时支付。
"结果指标"中的"付款及时性"指的是对财务共享中心付款的及时程度结果的一个统计反馈。比如7、8月份付款各100笔,其中7月份及时付款的有60笔,及时付款率为60%。8月份及时付款的有80笔,及时付款率为80%。
如果这个翻译人员,为您公司所雇佣(通俗来讲,就是“打卡上班”),自然可以按照职工薪酬处理,无须发票。但是,如果只是外部人员从事翻译劳务,自然需要发票并作为劳务费用处理了。
“国税发〔1994〕89号”对于劳务与工资有过区分(其实,我觉得员工还是劳务,大家都能分得清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关于这个问题,从政策原理(本质)来讲,显然您这个情形,与上述情形其实一样;但严格来抠字眼,又有区别。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确实于2023年发生了实际损失,则可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打个比方:您去商场,给了商场3000元,客户给了您三件大衣,又赠了一件,那其实就是3000元买了四件呀。这儿根本不用“视同销售”,因为就是“销售”。
如上所述,您可以按照“750×4”开具发票,也可以按照“1000×4-1000”(名义价同时折扣)开具发票,结果其实一样的。
我确实有必要和您说一下。加计抵减政策,是政府补助,并没有增加您的进项税额(这一点很多人理解错了)。
比如:当月应交200万,抵减30万,实缴170万;您的分录原本应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万
贷:银行存款 170万
其他收益 30万
申报表填写时,加计抵减数体现在附表四,然后在主表里,第19栏“应纳税额”公式为: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这样就减掉了。
答复:不会存在内控方面的风险,分批次采购设备即便名称不一致,但是设备入账的原始凭证不仅包括关单,还有合同、发票等,能够相互印证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方面,主要是看海关对申报信息的要求。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个人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2)类比法
(3)其他合理方法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个人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收入
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净资产核定法
(2)类比法
(3)其他合理方法
2、股权原值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3、合理费用
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