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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印时未在发票要求打印格式内”,则此发票不合规,不得用于抵扣。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二、“无银行账号”,则此发票不合规,不得用于抵扣。
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
三、“税务平台上无法查询到信息”,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四、关于数量、单价,关键在于实事求是。比方说:如果只是价格折扣,并未退货,则数量肯定不能减少。
五、按照规定,红字发票须冲减当月销售额,所以建议不要跨月。
六、若信息有误,需要退回重新出具。
七、若“单张表格金额高于单张发票限额”,则此票不合规,需要退回重开。
八、此业务不合理,也不合实际情况。打个比方:您卖了10000元,先给人家2000元折扣,再退10000元给人家,这不是亏了吗?
九、开具红字发票最主要就是实事求是。由于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起,先转出然后才能开具,不会带来税收损失,有没有退货协议并不十分重要,关键在于主管税务机关如何要求。
十、虽然“换货”,但由于退回、重发不再一个月里,相当于一退、一销,最好开具一红、一蓝,才好反映真实业务情况。
一、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要求销售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
三、若每人每次(日)未超过500元,可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四、若向个人支付款项,可持相关证据(合同、协议、经办人身份证等)自行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五、要求个人依法代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关于计入何种科目,可能有两种观点:
一是作为债权损失,结转营业外支出;二是视为这些税费确实发生(比如电费,无法退还,就相当于这些电费交了),结转原本相应科目,比如制造费用、税金及附加等。
二、虽然计入何种科目有所异议,但其实影响不大。即都可以入损益,也都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当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身不得税前扣除)。您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并将相关证据资料留存备查(既然无法退还,必有合理原因)。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如上所述,安装合同皆列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属于上述应纳税凭证,应当依法缴纳印花税。
我先打个比方吧:张三持有C证,客户要求他开大型客车,领导的意思也是让他开,您说他是否可以开呢?此道理与之完全一致。客户、领导的意见当然要听,但前提是合法。
装修属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这毫无争议。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我们先理一下道理:甲公司给张三发了8500元工资;张三花3000元还贷、3000元吃饭、2000元买衣服、500元交物业费。我们通常不管张三怎么花,只是给张三发工资即可;其实就是发了8500元工资。反过来讲,张三可以将上述3000元还贷、3000元吃饭、2000元买衣服、500元交物业费在公司报销吗?当然可以,只是换个说法而已;只是我们平时不这么说而已,我们只是不管张三怎么花他的工资而已。
回到这个问题上来,张三来报销物业费,与报销饭费、衣服费一样,我们不用管他怎么花,只是视为给他发了工资即可。
给员工发工资,当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前提是据实申报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退票费属于航空公司经营活动收费,理应开具发票。但是不属于旅客运输服务,员工出差因行程改变而取得的退票费不可以采取计算抵扣方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企业取得的退票费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也就是说,是否合并报表,取决于是否“控制”;是否控制,则须视上述具体情形而定,表决权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您好,解析:节约资金扣除应交所得税再加新旧设备折旧减税即为现金流
28,400*(1-25%)+(16,000-6,000)*25%=23800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公司年会时通过手机摇一摇给员工发放的红包”,属于工资薪金性质所得,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红包时谁抢红包可以统计的,只是麻烦一些。由于个人所得税必须落实人头,无其他合法办法。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因此,支付宝给全国用户发红包时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