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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业务,而股东涉及印花税(双方)、所得税(转让方)。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二、所得税
如果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则转让方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二表并不完全一致。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委托外部研发按照80%计算),不包含加计金额。
此二表并不完全一致。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研发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其中委托外部研发按照80%计算),不包含加计金额。
如果签订了《租赁合同》,需要按照租金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若未签订合同,则不发生纳税义务。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针对全部涉及研发的企业(特定企业除外),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仅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二者可能存在一致的数据,但肯定也有不同之处。需要据实分别填写。
如果确实无偿取得此笔款项,且“未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若实际成交价低于已开发票金额,属于“虚开”,理当红冲。
二、若合同价高于实际,亦应补签协议,以使合同与事实相符,方可无虞。
这个是没有问题的,租金价格是双方商议的结果,只要双方认可就可以,而税务上如果认为价格偏低不具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按调整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对应税金就可以,也就是税务和财务是俩个不同的方向,都是按各自规则处理就可以。
可以使用,所得税强调真实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内容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时扣除。
按你所说,发生的汽车票事项如果是真实发生,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虽然有对发票的形式要求,但你可以提供粘贴后的发票,能证实业务真实性,不影响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也就是说,若未安装监测设备,则可由监测机构出具数据或者按照当地生态环保部门数据计算。
若之前并未开具发票,则B要求开具专用发票并未违反税法。为什么呢?先举个通俗例子:张三没有驾照,不能开车,不代表不能有车。就是这个道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但税法并未禁止小规模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
当然,对于B来讲,由于之前乃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取得之前业务的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不过那是B的事,与A无关。
一般而言,若存在实质(比如进项税额本身就是虚开发票取得)或者形式(比如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问题,需要将违规取得的留抵退税缴回。但是,如果留抵退税原本并未违规,则没有可以缴回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