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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是增值税加计抵减吧?需要补税和这个加计抵减是什么关系?是加计抵减计提多了吗?能详细描述下您的问题吗?
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三、(二)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由此可知,季初数应为本季度第一日数字,否则上述公式就不成立了。
花盆属于货物,税率13%。
情况一: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情况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有真实交易,集团向子公司提供了服务,集团可以开具发票给子公司,子公司凭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有真实业务确实提供服务的话,定价要公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您说的定额具体是怎么确定呢,能否满足公允独立原则?个人理解一般公允交易都是有定价依据的,而且和市场的公平交易价格可比。您只要能证明这些就可以,否则就不合适了。
我理解,这个是具有专业验收标准的,应该由你们对应的业务部门出具咨询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您作为财务部门只要取得业务部门的验收报告,各级领导审批签字确认就可以了,对于合同本身执行情况,您作为财务专业不用在取得其他证明资料了。
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如,企业日常的年会、聚餐、体检等)。
提醒: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应做为工资处理。
参考文件:(财企[2009]242号)。
1、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理解可以适用第5条,属于其他福利性质支出
2、这些属于任职受雇取得所得,按工资薪酬申报个税
3、您公司支付补助,不影响个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还可以按一个孩子享受2000元的子女教育(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附加扣除。
4、这部分属于工资总额构成部分,需要计入社保基数
5、需要留存发放上述个人补贴签领表,作为原始凭证
6、合并到福利支出,在工资14%范围内,限额扣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抵减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抵减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抵减)
贷:其他收益(企业会计准则)
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这个事情,其实税法规定与上面会计规定一样的。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二、(二)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流押条款是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这与抵押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流押条款是抵押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的方式之一。
简单来说,抵押物到期未清偿的,直接产权归流押人所有。与抵押相比,流押对债权方的保护是更有力的,因为可以直接变更财产所有权而无需走清偿流程。
可以的,购买方出具收据就可以,因为购买方没有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无法开具发票,销售方凭收据,打款记录以及双方协商的文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一、是否可以成立分公司,税法及会计方面并无禁止。
二、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可以自行决定。
三、税法及开票方面,只要确实发生了“销售煤炭”业务,即可开具“销售煤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