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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差额征税 5.6%是不是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如果是,可以扣除。
依据: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您好,贵司可将电影版权转让给霍尔果斯的子公司。该转让可享受免片增值税政策。从财务角度,母公司正常转让资产,确认转让收入同时,确认资产扣除成本。而对子公司来说,取得版权作为资产,取得发行收入,同时按期摊销版权资产。
依据:
Ø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①原注册资金100万不变,甲自然人股东转让10万股权给B公司,占股10% ,豁免债务990万。
——B公司将债权是向甲自然人而非A公司转让,对于A公司层面只做股东变更,而非债转股,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1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0万
同时甲自然人需确认99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如甲再豁免A公司,则按照第②方式处理
②B将全部1000万债权,全部转为对A的增资。即注册资本变成100+1000=1100万,占股仍是10%
——A公司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B公司 1000万 贷:实收资本-B公司 110万(占股10%) 营业外收入 890万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无市价,一般不产生资本公积)
2. 采用①方式,相当于甲取代B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此时A公司仍然欠甲1000万元),工商部门仅做【股东变更】的登记,不属于债转股的范畴。
采用②方式,相当于增加注册资本与股东名册,以及债务出资到A公司,需要【股东变更】、【增资】以及债转股的处理。
3. 见第4点分析,建议采用②方式更为节税。
4. 综上所述,如果工商部门认定债转股需要做增资处理,则不涉及到财产转让一说,仅由B公司进行非货币性投资A公司处理。甲乙不涉及个税。如果被界定为甲自然人拿出10%股权作为对价承接对A公司的债权(即甲取代B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这种一般不定义为债转股,而是股权转让(此时A公司仍然欠甲1000万元),那么此时甲需要对股权转让缴纳(1000万元-10万元)*20%=198万元的个税
这没有明确规定,也在于公司部门如何设置。一般来讲,劳动合同多由人事部门保管;房屋租赁、水电汽暖之类合同应由行政部门保管;采购合同可由采购部门保管;销售合同可以由销售部门保管;贷款合同可由财务部门保管。也可设置专门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或者由行政部门统一保管。
总之,基于安全原则、符合内控规定即可。
销售10万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预收账款 1万
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万
下次销售5万
借:银行存款 4万
预收账款 1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具体把握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必须先得确认一下,到底是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不是这样做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比如您月中预缴增值税1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月底结转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5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万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万
预缴增值税冲抵本期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万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万
次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万
贷:银行存款 40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打个比方:您缴纳上述技术服务费(这是标准术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增值税额60元,价税合计1060元。
您有如下两个选择:
一、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1060元。那就不存在60元进项税额抵扣一说了。
二、60元进项税额依法抵扣,则另外1000元作为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