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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按照上述规定,“您公司发现2011年度的汇算清缴多交企业所得税”,显然已经超过3年,无权要求退还。但是,以下建议可供考虑:即您公司是否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对您公司相关年度、相关税种纳税情况进行核查;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多缴税款,税法似乎并未规定期限。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账务处理,计入财务费用
二、个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可以不用发票,上述利息显然已经超过,必须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三、上述利息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公司对于个人所得税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
四、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股东、关联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您好,补缴税款计算正确。滞纳金应当从应税凭证书立发生纳税义务的申报期结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您好,居民企业间取得的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投资另一家企业,特定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可参看附列法条。
依据: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Ø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投资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方人员的差旅费虽然抬头为你公司,但这些人员不是你公司员工,不能列入差旅费,如果必须在你单位列支,应计入招待费。
其实你们可以在合同签订时,约定差旅费用由对方负担,然后在合同金额中将这部分差旅费用加出来,开具服务费的发票,而对方又可以列支人员差旅费,对你们双方都有利。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原则上已经形成雇佣关系,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缴纳社保,本着不重复参保的原则,需停止原来新农合的保险。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正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的工资,并履行个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3.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 从防止重复缴纳社保的角度出发,大部分地区社保局要求如果有新农合就无法上社保,必须注销新农合才能缴纳社保。
5. “税务局说要做成工资在税前扣除就必须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 国税函[2009]3号中并无对社保的强制要求,不以社保缴纳为扣除前提。
6. 既然通过公司聘用,接收公司正常管理,应按照工资扣除。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1. 从描述来看,由于你公司与海口建筑公司属于挂靠关系,从增值税角度被挂靠方属于纳税人,应以被挂靠方与建筑劳务发生地是否跨县(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及是否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来决定。
2. 企业所得税并未有挂靠的相关规定,而对于项目部预缴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以上是对总分机构之间的关系,个人判断是挂靠公司对你公司的项目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2%左右税负率)而非以上项目部预缴规定要求你公司支付。
3. 具体挂靠公司以什么明目和你公司结算,取决于你们双方的谈判情况,不能以谁承担了税费为由,而拒绝履行纳税人纳税义务或责任。
当然可以。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是纳税人个人,并非单位,单位只是辅导、协助、代办等。如果某人申报错误,当然可以依法、据实更正申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二、(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您好,问题一,要区分纳税人,不是一个纳税人,不存在抵顶税款的问题(总分机构各自是增值税的独立纳税人)
问题二,问题所提到的情形,已经相当错乱,隐含很大风险,建议梳理相关关系,再开具发票和纳税。
您好!
由于提的问题角度、范围太过宽泛,仅能给出原则性意见供参考:
1. 增值税:主要从测算一般计税模式和简易计税模式的税负情况比较,在一般模式下尽量多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增值税预缴(不能抵扣)和提前开具发票的节奏掌握以保证现金流的节约等,装修部分是否剥离或独立。
2. 土地增值税:做好前期扣除项目的测算,分期开发项目尽量选择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成本等的合理分摊方式,尽量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相应贷款,必要时降低售价,从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避开土增税的高临界点。
3. 企业所得税:依照国税发【2009】31号的要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扩大成本扣除范围(如未取得发票的工程等),把握好竣工交房时间进度。
4. 自持物业方面:比较从租计征、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孰高孰低,合理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