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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0月9日,国务院对外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下称“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并将作为地方收入。目前该消费税改革方案虽然并未涉及到车、酒类,但依旧引发市场对于汽车及白酒板块的担忧,相比啤酒和其他酒类,若实施到位,白酒行业受影响最大,不排除全行业税负增加的可能。白酒企业中,大企业受到的影响显著小于中小企业,税收不规范的企业竞争力将下降。
您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根据上述规定,拖车费属于提供运输服务的应税项目,应当开具相应的发票。
可以一并按照安装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其实,上述“拆机”构成“安机”业务的一部分,如同“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一个道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上述情况应当在公司或者个人所在地开具(代开)发票,完税证明亦当同理。若非如此,则属于发票并不合规,可能无法得到认可。
这道题百度上很容易搜到。但是,您的描述缺少了一个重大关键点:“销售额400000”已经明确,而“安全边际是40000”则未明确是“销售额”还是“销售量”。百度上都加了人民币符号,则确定为销售额。您应当加以符号或者明确销售额概念,此题方可计算。
盈亏平衡点销售额=销售额400000-40000=360000
盈亏平衡点销售额*边际贡献率-固定成本=0
360000*20%=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72000
应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您好,访问权限控制这属于信息系统的一般控制,不属于应用控制。一般控制是宏观上的说法,保护程序安全、数据安全等,都是比较常见和抽象的控制;应用控制是具体的控制。
一般控制从总体上确保企业对其信息系统控制的有效性。一般控制的目标是保证计算机系统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性,防止数据丢失。一般控制在人员控制、逻辑访问控制、设备和业务连续性这些方面进行控制。"
一、假设一批费用支出并未形成资产,则这些支出无法为企业在未来带来利益,自当一并确认于本年。
二、若形成资产,则可使用多年,带来多年收益,依据权责发生制(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理当分期摊销。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定义或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例如: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您好,珠宝、翡翠玉石零售环节不征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税率是10%;但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包括钻石及钻石饰品都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是5%。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095号)规定:“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的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根据《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根据《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的规定: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
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的规定: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0%。
根据《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的规定,铂金首饰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
根据 《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1]176号)的规定,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不可以。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