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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购买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无论计入保险费还是福利费都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会计核算上来讲如是一项福利,应该计入福利费。
您好,会计处理,记入“递延收益”后,当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的次月起计提折旧时,同时按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其他收益”。
企业所得税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则应在取得时,一次性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确认其他收益的年度,纳税调减。通过《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
需要说明的是,这其实应当是土地返还款,可能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Ø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6月12日开始施行)
第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您好,问题的意思是不是:后期该员工会到项目上工作,所以,员工工资应计入项目的成本、费用?项目与贵公司是什么关系?是独立的法人企业,还是分支机构?请提供相关信息以便帮助判断。
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其实需要三步:
一、代开发票预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所得若依法代开发票,则可能会预征部分个人所得税。一般会按照代开金额一定比率(1%或者0.5%等)预征。
二、支付款项扣缴
取得发票与履行个人所得税义务并不矛盾。若向个人支付上述款项,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若代开发票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实缴部分可以减除。(当然,若代开发票未代征个人所得税,自然不能减除了。)
三、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注意,是并入以后的综合所得扣除上述各项;并非劳务报酬扣除一次、综合所得扣除一次,那样就重复扣除了)。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年度口径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既然属于超市,那就是经营活动,而且显然,这是持续经营,而非某笔偶然发生业务。
一、如果连续12个月或者四个季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这属于销售货物,一般货物增值税税率都是13%(个别9%,比如农产品、食用植物油等);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若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行选择登记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注: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您的问题属于综合性问题,不好列举具体哪个文件;您可以找本税法书看一下。
您是说您公司支付了10万元吗?向谁支付?为什么支付呢?麻烦您补充一下吧。
你应该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我看了系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是有收到的税费返还这一项的,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这一项,就填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有关活动有关的现金”行次。
显然,按照您的描述“开盘时送口罩”,应当与客户是否实际购房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这时候不能按照“买赠”处理,而应当单独作为赠送核算。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19年修订):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基础信息表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也就是说,这个“其他收益”不填,但是“利润总额”是包含的;表中勾稽关系取消。
一、没得选择,只能自行开票。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三、动产出租,增值税税率13%(计算销项税额)。若有进项税额,当然可以依法抵扣。
四、上述业务还可能涉及附加税费(前提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一、税法从未禁止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二、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也就是说,您现在确实是一般纳税人了;但是,您所说的“之前的业务”,可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而简易计税方法相应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即:可以要专用发票,但是不得抵扣。
我们提供数据例子来讲:假如材料100元一件,领用20件,报废1件,符合行业正常值(这个正常值乃是行业惯例,并非税法文件规定)。
借:生产成本 2000
贷:原材料 2000(按照20件出库)
假设正常生产报废1件,非正常报废两件呢?则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 1800
营业外支出 226
贷:原材料 2000(其中18件入生产成本,另外2件作为营业外支出并且转出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