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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车辆年检年审应有财政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
2和3;根据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二次维修费 及检测费需要相关公司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正规发票,明目为维修费及检测费即可
4,通行证一般不收费,如果是政府机关收取的,附件为财政票据,如果是公司,应为国税局监制的发票。
扫路车需要依法缴纳车船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明确列示了可以享受优惠的车船类型,其中并无“扫路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其中,附件《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包含“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税目。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一、 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按照您的描述,是不是“供应商使用您公司的某个地方啊”?如果这样,那就是场地租赁服务了。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场地取得于营改增之前可以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
这样可能涉及关联关系纳税调整问题,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是的,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上述工作服,具有明显企业标识,或者仅适用于工作穿着而不宜下班去穿,则不必作为职工福利,直接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即可。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依法抵扣。
借:管理费用(管理人员、更夫)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制造费用(车间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得专用发票,依法可以抵扣且已认证通过)
贷:银行存款
不妥,这样明显违背“三流一致”原则。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
一、总包、分包,只是工程承包的不同形式,与增值税计税税率无关。建筑服务(无论总包、分包),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二、如果使用自产材料,则销售货物(材料,13%或3%)、建筑服务(9%或3%)应当分别开票。如果使用外购材料,则视主营业务一并适用上述税率或者征收率(其一)开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
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也就是说,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来讲,若因季节性停工而发生维修费可以计入制造费用。但若非因季节性停工而发生维修费,应当计入管理费用。按照此附录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一、自然股东借款给公司,虽然无偿,但是可能涉及纳税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二、公司款项借给员工个人,并无涉及个人所得税规定;除非税务机关另有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确实不必归还。非股东其他个人同样如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八、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若上述监事任职于该公司,则将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仅担任公司监事,但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年审费用是指的代办费用吗?代办费如果是单位车辆,而且未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可以要专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票。如果车辆管理部门的年审费用是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对方是不缴纳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