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也就是说,印花税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如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和个人签的贷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凭证;而集团公司和下面分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则取决于二者是否有且仅有其一乃是金融单位。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既然已经逾期,不再认证、作为成本费用入账并无不当。
二、既然认证期360天且已逾期,说明此发票乃是去年开出;此时报销显然有违及时性及权责发生制原则,理应追溯调整处理。
由于养殖行业具有其特殊性,目前没有针对这块的准则或者文件号,建议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如果房子位于境内,则需要取得发票;如果房子位于境外,可以取得其他外部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十条
一、税务机关要求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既然分公司签订合同,当然应以分公司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据实以分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可以援引上述条款进行分割。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1.提供仓储服务同时收取的包装费用,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应一并按“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价外费用的规定如下:“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2.应按“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3.应按“仓储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您好,分公司转让地上建筑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总公司对外转让仍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我想,您可以基于之前营业税“施工地纳税、开票”的要求而有此问。事实上,即使目前建筑服务,对于正常纳税人来讲,也是注册地开票;监理费用更是历来如此。
注:虽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但这儿原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自然应当注册地据实开具。
可以依法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其实从数学角度理解一下即可,红字冲销其实就是当期所开发票之中,有一张金额是负数的,所有发票(不论正负)一并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退租即是如此)、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完税凭证”,即您缴纳税款之后,税务机关开给您的证明已经纳税的凭证,一般是指《税收完税证》、《税收缴款书》之类。
但是您既然没有缴税,自然没有完税凭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