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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你收到政府的补偿款应该是一项赔款性质,这种赔款应该不交纳增值税的,但应作为一项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当然对应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也就是您说的给施工方维修单位的资金,要作为您的成本费用列支,需要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你需要和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可以拆成两项行为看待,一是收取补偿款,一是发生修理施工等的支出。
股东没有现金和实物出资,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股东呢?是和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还是增资新加入?既然成为股东,对于公司之前的收益或者亏损就和其他股东一样享有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的第六个问题:(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盈余公积金应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用于弥补亏损的利润后,再按法定比例计算提取。是会计口径,不是税务利润。1000-250万,作为计提基数。
10月参加工作,因此单位进行预扣预缴时只能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月份扣除租房支出,也就是只能扣除10-12月3个月的。汇算时可以按照当年实际租房月份扣除,也就是8-12月的.
一、购入分录正确。
二、关于折旧分录,您的理解恰好反了。
(一)税法允许一次扣除,则即使上述处理,恰恰符合税法规定,自然不用纳税调增。
(二)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直接用数据来举例吧:比如购入一台设备,(不含增值税)价款400万元,使用十年。
折旧会计分录(年)
借:制造费用 40万
贷:累计折旧 40万
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400万元。因此本年纳税调减360万元(因为会计上只扣除了40万元);以后九年每年纳税调增40万元(因为税法上已经扣完了,而会计上每年还提40万元折旧)。
您好,生产企业销售出口非自产货物,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除国家禁止出口的,适用免税规定,超过免税申报期限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逾期缴纳增值税,应按规定徊收滞纳金,不必作出口申报,但必须按规定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外购货物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规定"条件的,可以视同出口资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十一、其他规定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
(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中“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附件11),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免税申报没有增值税,影响销售定价。有时也与企业的定价策略有关,也许不会产影响到该货物的销售定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也就是说,是否分配利润,若公司章程已有约定,自当依约执行;若未约定,则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批。
需要内部相关流程,但这方面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即可;我讲一下税法规定吧。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