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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的是,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是没法进行资金的划转的。公司的盈利只能是通过股东分红方式转移到个人明细,而且还必须是企业股东名下,同时要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以借款形式转出,年末不偿还的话,也有被认定为分红的可能,会涉及补交个税。
所以还是应该以真实业务为前提,提高税法遵从度。
您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商品房抵顶了你们建筑公司的工程款是吗?那么这个时候需要你开具建筑发票给房地产,房地产公司开具房屋销售发票给你们,但是因为是抵顶账款,就不涉及你交房款和房地产公司给你支付建设款了,有双方签订的抵账协议就有可能,并没有要求一定有现金流。对地产来讲减少了应付款也是有经济利益的流入,对你公司来讲减少了应收款也算是支付了房产的对价。
一、对于“一部分所有权归客户”,且“费用由客户承担”,这一部分本公司不必确认资产。
二、对于本公司承担费用部分,则区分两种情况:
(一)如果只是维持原模具之正常使用,则可以作为费用化处理。
(二)如果增加原模具设计使用寿命,或者产生新的用途之类,则应当资本化,增加原模具资产价值。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
“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实物流必须一致。
此业务分录
(一)施工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应收账款
(二)建设方(开发商)
借:开发成本
贷:应付账款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分录大致就是这样。施工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建设方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至于“资金流”,并非一定是“货币资金”,上述抵顶并非“资金流”不符。
发票丢失不用重新开具,联系销售方复印一下记账联入账即可;此非无票(发票丢失不等于没有发票;打个比方,驾驶证丢失不等于无证驾驶、银行卡丢失不等于存款丢失),若业务真实、符合扣除规定,不必纳税调增。以下依据可供参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第四条规定,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关键在于“合作投资”约定如何?是否属于股权投资?
一、如果约定属于股权投资,当然需要办理增资手续,增加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二、如果约定属于债权投资,则计入其他应付款即可。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大的,需要根据您企业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总的来讲,一是尽量扩大进项,那么就涉及您的采购事项,比如场地是租赁还是购买的筹划,比如大型运输设备是租还是购入,在什么时点购入等。二是否可以通过客户对发票的不同需要,开具专票或者普票,能否利用小规模免税的规定,分离一部分业务成立小规模纳税人来完成等。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因此,建议您每年完成会计继续教育。若因特殊情况耽误,建议联系继续教育主管单位及时补课,以免需要时麻烦。
以上业务存在风险。
一、子公司之形式客户,乃是“母公司”,这样其实不符合免税政策,不能开具免税发票。
二、母公司实质上并未提供“餐饮服务”,而开具餐饮服务发票涉嫌“票实不符”、“虚开发票”。注:商品零售环节是有货物流转的(这儿不可能子公司做好了菜,送到母公司,母公司再对外销售),而建筑分包要求只是分包一部分(这儿其实母公司就是挂个名,什么也不管);此业务显然并非正规分包。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