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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无法享受此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
一、投资设备,显然并非“货币形式购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列举了取得固定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公告明确 “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将自行建造也纳入享受优惠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所使用的材料实际也是购进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也看作是“购进”的)两种形式,显然并不包含投资形式(投资与外购、自行建造乃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
一、增值税方面
参考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于4月4日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视频培训讲义中认为:“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也就是说,对于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应该遵循“谁的人、谁抵扣,谁用工、谁抵扣”的原则。其他费用原理应当也是一样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关于个人抬头发票,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有两个省级税务答疑可供参考:
(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上述“26元”乃是居民实际支付、供热企业实际收取价款,因此乃是含税销售额。则免征增值税计算公式即为“26/(1+9%)*9%”这个。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增值税范畴下,“销售额”即“不含税销售额”;若为含税,则直接描述为“含税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上述文件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但未明确“当期转出”还是“更正申报”。既然“收到税务局异常凭证确认通知,要求做进账转出”,可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期间处理。
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也就是说,如果每人每天(次)不超过500元,可以使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借:库存现金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应当归还)
营业外收入(经查无法归还)
这方面没有税法、会计差异,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立据人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91)国税发155号文件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股权转让环节的印花税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品目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上标注的转让金额,税率万分之五,由转让双方各自缴纳。
您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
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与进项无关。也就是说,无论您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6%、9%、13%),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3%、5%),直接按照票面税额抵扣,不影响销项税率之选择。打个比方,即使进项未取得专用发票,无以抵扣,当然并不代表可以不计提销项税额。
首先我们理清一下道理:会计的责任是“据实记账”。而这个“实”不是由会计决定的。
也就是说,上述情况显然属于“账实不符”。应由老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说清原因,然后据实处理。
是否无偿借款,可以自行决定;税务政策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也就是说,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征税范围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这种情况税率会打印为“***”;但是,不动产租赁并不适用差额计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或者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符合此条件,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
但免税之下,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这种情况下,开票时可能会按照正常税率开具(因为开票时不确定是否符合免税条件,所以会正常开具),一般也不会体现“***”字样;即使不体现税率,正确开票也是税率栏注明“免税”。
您这种情况正常不太可能出现,您可以直接问一下对方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般来讲,取得劳务发票则不必再附工资表(可以附劳务清单之类)。对于自然人来讲,盖章签字等也都可以。关键是业务实事求是,各方一致认可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