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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直接到电子税务局办理变更即可,具体流程可参看当地电子税务局工作流程,以下供参考: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8558587255882854&wfr=spider&for=pc
按照收到的手续费作为含税价格进行换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103号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首先判断你采用的会计制度是什么。然后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分别进行科目设置。(三个制度中都有关于科目设置的内容)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税务风险主要是虚开发票和确认收入的风险:
如果贵企业只开具相应的50万发票给对方,那么因为贵企业只提供50万的产品,票面内容和实际交易一致,合同也已按50万更改,虚开发票和收入隐匿不存在;
如果贵企业开具100万发票,却只提供50万的产品给对方,那么就会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由于发票金额与会计上确认收入不一致,也会存在所得税风险。
财务风险:
主要存在被认定为协助骗取贷款的风险,A企业是基于真实交易向银行贷款,但最后却形成了其他贷款用途,可能会被银行判定违规,严重可触犯法律,如你公司知情但却配合,可能会引发连带责任。
您问题事什么意思,怎么叫不能直接入账?没有查询到这方面的规定。
甲供材料本来就是应该房地产公司作为材料入账的。直接材料票入成本。
没有,建筑装饰项目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没有单独的税收优惠政策。
打个比方吧:您去年发了10万奖金,很高兴,买了件8万元的衣服;今年没发奖金,月贷也还不上了,可否找到去年商场,把那件衣服退了呢?反之,您去年没发奖金,借钱买了那件衣服,今年发了10万元,可以还上去年借款。
税法规定是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年限延长另有规定)。注意,上面使用了“以后年度”,可不是“以前年度”。
您好!由于题目没有对“外方制定的客人”是境内的居民企业或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做出说明。
如果是境内的居民企业,则相当于将进口部件进行无偿赠送,在增值税、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并且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支付相应的附加税费;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则可以进行抵扣,还需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
如果是境外的非居民企业,由于对外赠送不属于出口退税的范畴,因此对于出口上述零部件仅可以享受免税处理,但相应进口产生的进项税额也需要做转出处理。所得税方面同样要视同销售。
买赠的增值税从整体价值链角度来看属于折扣销售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4b893e5b19e31333431343635行为,应以企业销售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准征收增值税,不产生除取得收入以外的增值税负担,可以有以下两种开票方式。
一是将赠品实际价值与商品一同计价,再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销售额的折扣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规定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具体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赠品和商品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赠品和商品的销售收入,按总的销售金额征收增值税。
职工福利费不管通过那个科目核算,汇算时都要和工资总额的14%限额进行对比,超支就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