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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取决于不付原因。
一、如果因为固定资产本身原因,比如质量瑕疵,则不支付属于销售折让,理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二、如果出于非正常原因,且当时固定资产符合市场公允价格,质量没有问题,则此时不支付应当结转营业外收入。
您好,虚增成本如果影响到以后的纳税申报,接手的经营团队明知虚增导致错误的纳税申报而不进行纠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
刑法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显然,上述设备实际价值21600(24000-100×24)元,而2400元(100×24)乃是销售折让(只是以提供服务而非现金方式)。
借:固定资产 21600
其他应收款 2400
贷:银行存款 24000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2400(100*24)
贷:其他应收款 2400(100*24)
一、如果上述在建工程尚未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进入损益,则对于所得税计算尚无影响,不必纳税调整。
二、但是,为了避免以后麻烦,仍然建议将上述招待费调整至管理费用科目,同时进行纳税调整。这属于一次性做法,一劳永逸。无论从会计还是税法,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都不合适。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要求,皆以“直接归属”、“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必要支出”作为条件,招待费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您好,子公司所用工程材料无报关单以及子公司施工队伍无国外资质不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上述支出,都属于境外子公司实际发生且应负担的成本,由于母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主体,所以,上述支出应在境外子公司账目当中核算,计入母公司在建工程是不正确的。
加计抵减金额,是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抵减的部分直接计入其他收益科目,而不是计提出来计入其他收益的。所以计入到其他收益科目的就是实实在在抵减了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是企业的一项收益,应和其他收益类科目一样年末进行结转,形成当年的利润总额。不存在次年再转回的情形
按照真实的原则,您出售的是电脑,开票就按照货物--电脑开具就可以,不知道您电脑工作站是什么意思。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规格型号如果有,是必须要填列的。
供水企业,应该按照销售水来征收增值税。您说的按照服务业核定增值税是什么意思?是税务部门按什么核定您的主业吗?即使核定您的主业为服务业,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也需要按照您实际发生的业务来决定使用何种税率,也不是核定服务业,所有业务都按照服务业的税率征收,自来水销售按照货物征收增值税
您好!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真实发生、相关性、合理性,法源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 具有合法规范的税前扣除凭证,法源主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因此对于境外关联方的交易,从第一个条件来看,无论是以什么名义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费用,只要双方的交易真实、与境内企业的经营相关,发生的费用属于合理范畴(一般指成交价格公允且必要),均符合可以税前列支的标准。值得关注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部分并不针对关联方存在真实、合理交易所支付的费用,而是对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的名义进行的转移利润的避税行为进行遏制。因此,管理费与特许权使用费只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的要求,所支付的相应费用与支出,是可以不被上述条款影响而可以进行税前列支的。从第二个条件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十一条的要求: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境外关联方只要能够出具该法规所要求的单据给到境内企业(要求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和提供收款证明),境内企业就可以依照上述法规进行扣除。
外国人员,如果是你的公司员工,支付工资和其他员工没有差异,不知你想问什么程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因此只有集团企业间的无偿借贷是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所得税,无偿借款可以不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目前没有明确文件规定。
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在实际执行中,有的地方为了便于征管,按照收入额和成本金额乘以一定的百分比计算出一个基数,再乘以税率来计算印花税,这个各地是不同的,需要您咨询一下当地是如何执行的。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定税率购销合同就是万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