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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购入土地交纳的契税属于相关税费,应计入无形资产。
2、《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第一条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因此购入土地缴纳印花税应直接在当期损益中列支。
工会经费,需要按照计提金额划拨给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开具的专用票据。如果上级工会有工会经费的回拨,需要拨入工会专用账户进行核算,不在企业账户进行核算,所以不存在没花完进费用的说法。
两种方式都可以。
开500收据,5000元发票是基于500元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开具4500发票,基于可以将500元违约金视为折扣或者折让处理,因此按照全额及违约金负数开具一张发票,合计金额4500元。
如开票有误且不能退还给销售方,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补救。如果销售方根本无法联系,只能无法抵扣进项税了,而且如果没有合规票据税前也无法列支。如果税务需要解释滞留原因也只能如实解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所以如果是2017年之后取得的发票,已经没有认证抵扣期限的限制,现在可以进行抵扣,也就不存在滞留票了。
您好,您可以参考下一下三个文件,里面有详细规定,您可以根据情况判定是适用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的政策。同时最好和主管税务机关也确认下。
1.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3.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您好,如果只是代垫费用,无需代扣代缴税费。但按您的描述,境外关联公司还在协助贵公司完成销售目标以及进行宣传推广,这个属于关联企业的服务,按独立交易原则是应该要收费的。
因此,建议您将这些服务与境外关联公司真正的代垫区分开来, 这些服务是需要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
给与总部捐赠不属于公益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并不得再税前扣除。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房产税目前没有国家层面统一的减免政策,您说的是不是当地政策?具体执行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您好,税务处理:吸收合并适用特殊重组的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分为资产和负债进行会计核算,其入账价值为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
合并时,被合并企业应办理注销,存续的企业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原子公司的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注销后,其资产及负债可直接转到母公司。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