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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知道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当时设立主要目的是防止炒地皮,因此如果取得土地以后再转让有一定的限制,在这个观点下去理解投资总额应该是房屋建设工程的整体投资金额,即达到房屋建成时的投资总额
账务处理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从增值税角度出发对方收取的属于价款及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法院裁定只是判定支付的义务,不能作为会计和税法确认扣除的凭证
您问题中的“折抵土地价款”、“移交”是什么意思,请再详细描述一下您的问题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但此土地使用权是指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土地转让手续,取得相关产权证书(使用权证;因为土地国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可能给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所有权证,因此这个使用权证乃是法定使用权,相当于产权),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按照产权证书明确使用年限摊销即可。
若基于租赁、承包之类民事合同,获得租赁使用权利,并非土地使用权。若分年支付,直接确认成本费用;若一次支付数年,计算长期待摊费用即可,并按照支付年限摊销。
一般来讲是不能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所称増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増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个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税务机关是不得为其代开増值税专用发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四、(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
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现上述情形并非不可,只要合规。
二、填写申报表时,上述扣除项目,通过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即可。文字解释未必清楚,建议您打开申报表格式,对照填报说明,一看即知。
三、如上所述,“出售额小于购置成本”,需要关注税收合理性,看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您好,如果你们的工具包是交给对方,由他们日常使用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属于货物销售行为, 按13%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维护保养工作中用到这些材料的,我认为不存在货物销售行为,不能因为运输服务需要用到汽油,就认定存在汽油销售行为。建议合同直接约定维护保养的结果即可,不要提及辅料等保养的过程,此时按42号文规定缴纳6%,我认为风险是可控的。如果合同不能按上述约定的,建议按照你们的口径执行。
先来举个例子:比如我买1000元衣服,商场赠了所谓“价值”100元手套,其实我就是花1000元买了衣服和手套。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我不买衣服,也给我手套,那才是白给呢。)
上述礼品并非“视同销售”,而是直接“销售”了;价格包含于主产品之内。就如上述手套,不是白给,不用视同销售,而是与衣服一起捆绑销售,两件一共销售了1000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最后,既然正常销售,进项税额当然可以依法抵扣。(即此情形并不影响抵扣,当然还须满足其他条件。)
应当补记。具体分录视业务而定。
例如:实际已经支付货款(原入“应付账款”),而账面未做。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正当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您好,贷款的主体是谁?1)如果是甲方并无问题。2)如果是你们,则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应当推后,并将利息款增加装修款,甲方未来付款后,你方将收取装修款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否则,存在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目前你们的货款已经汇回去,销售方不应当付款给购买方,会被认为贷款行为缴纳增值税。因此,应当将款项退回,甲方告知采购内容,由你们购买,发票向你方开具,你方再开具给甲方。
如果仍然按当前方案处理,则:签署合同,明确该款项属于借款。无需提供发票。借: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