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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贵司的该业务按标准情况下,分两部分进行处理,一是正常销售货物、确认收入、确认应收;二是租入不动产正常记入费用、确认应付,双方应收、应付的款项对冲,多退少补。
对方无法提供房租发票,则相应支出,贵司支付的房租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不规范的企业则根本不进行上述处理,即以货物抵房租,收、支均不入账。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如果项目建设是长期的,则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来确认,如果采用总额法,则在收到时先确认递延收益,然后再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损益(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如果采用净额法,则直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
依据情况不同选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详情您可以参考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
收到政府的专项资金无需缴税。在花费政府专项资金时,由于政府的专项资金是不征税收入,如果您选择对这笔资金不征税,那么这笔用这笔资金支付的费用和资产对应的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您可以结合情况考虑选择不征税还是征税,征税比较简单,而且选择不征税,收入不交税,费用也不能抵税,其实也并不能算优惠,若您有加计扣除类的优惠,选择征税反而会比较好。
如果不征税除了要获得政府部门的专项资金文件,还需要建立专账,记录这笔资金的支付明细。
具体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三、同时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前期费用科目核算。这个没有明确固定,也有的企业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您是直接向境外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按规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可以不用缴纳增值税。
具体您也可以咨询下当地的税务机关。
3.40号文的第一条最上还有说明:“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因此,第三条是作为第一条的例外情况列出的。两个条款是相互补充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四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不需要事项备案了,但留存备查的资料同样重要,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案材料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仍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条款。所以,委外的合同一定要到科技部门去登记,否则可能存在无法加计扣除的税收风险。
您好,A公司取得房产的次月起就发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百土地面积,应当按该楼盘占地面积计算缴纳,不动产权证上会注明。按所购建筑面积除以全部建筑面积去分摊该楼盘对应土地的面积。
依据:
Ø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十九、关于新建的房屋如何征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目前没有个人向目标脱贫地区捐赠全额扣除的政策,应该还是按限额30%扣除。
如果是真实采购业务,能够证明采购的真实性,确实无法取得发票但实现销售的,可以对外开具发票。但税务系统可能因为没有进货但产生销售事项从发票角度进行预警,需要做好证明和解释工作。
根据对文件的理解,该临时性岗位补贴应该属于稳岗性质的补贴,可以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税法上没有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必须取得专票吧。
一般情况下,企业都是取得专票,然后可以进行抵扣,但如果不要专票,价款更便宜,企业也可以放弃取得专票,这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如果税务机关需要解释,你只要真实说明情况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