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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实事求是,那就算是合理合法了。
1、自2022年7月1日起,框架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半年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并明确不含税金额及增值税额 可以按不含税金额纳税。
一、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相应附加税费随之减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处置是否产生货物?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关于发票开具,有几个基本原则:业务真实、三流一致、票实相符。如上所述,货物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行业实情自行分类,况且适用税率也无区别,则符合发票开具相关规定了。
你好,您说的清退自然人股东,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撤资,由于企业已经形成了未分配利润,那么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讲,都是会涉及缴纳个税的,这个没有办法规避的。企业法人股东不会因为自然人股东清退,产生额外税金的。
你好,根据加计抵减的政策,是根据当期抵扣可以的进项税额计算加计抵减金额,这个可抵扣进项税额是不区分什么业务的进项税额的,也就是只要满足加计抵减条件,所有的进项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金额,不需要区分。
如果是客户要求员工体检,我个人理解不属于福利了,属于员工为了工作必须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
接受赠与: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计入应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借:固定资产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捐赠:不属于公益捐赠,不能税前扣除,同时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不能同时享受。
可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此处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其实,您不用纠结这个。行政执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执法单位举证。
也就是说,如果税务机关“口头告知”,那对于企业是有利的。相当于这个“60日”一直没有开始,您不承认告知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