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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一项特殊商品,需要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如果对方需要您帮其采购,只能作代收代付处理,也就是合同中对于机动车的采购应该明确发票是销售方直接开票给甲方,甲方可以将材料款及机动车款项统一给您 公司,但机动车款项由你公司代为转付销售方。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由于固定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技术环境、经济环境等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折旧年限确实发生变化了,可以变更折旧年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有上述特殊原因,可以变更折旧年限,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固定资产变更折旧年限,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也就是对于之前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按新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在未来剩余期限折旧摊销就可以。
是后边您补充的问题吧?
税法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购买的专利已经明确了使用寿命低于10年的的,税法不一定按10年摊销,可以按使用寿命摊销,所以税会保持一致,不存在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应该是收款方与开票方应为同一人,按您的描述收款人是B ,开票人是A ,这个与上述文件不符,这样操作有不合规的风险,但实操过程中,确实有特殊情况存在这样操作的,建议如果必须这样操作,签订一个三方委托收款的协议,明确一下为啥由B 收款,以备税务检查时可以解释。
可以,只要有真实交易业务,就可以开具发票,合同很重要,但即使没有合同,也不是就不能开具。
首先,收到的设备可以做固定资产处理,收到的固定资产不再继续使用的话,可以考虑进行处置:出售、出租、转作他用,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如无法继续使用,也可以考虑提前报废处理。税务上按照不同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即可(出售的按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租按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转作他用继续计提折旧即可)。
是否需要审计和评估,这个需要您报备的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全国各地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您需要去和主管税务机关去沟通,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报备资料
可以结转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请您补充一下,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
你说的个人指的是自然人吧,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型动产租赁和劳务税率都是1%。
你说劳务税基什么意思?是计算增值税基数?那应该是不含税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