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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先来列一下常规分录
(一)计提职工薪酬(含工资、社保单位部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二)支付职工薪酬、代扣社保(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三)缴纳社保(单位及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二、我们将上述分录调整一下顺序
(一)报销社保(个人自行缴纳)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二)支付工资(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
(三)计提社保(个人及单位部分)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个人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实,只是顺序变化而已,本质并无区别。也就是说,只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入账报销、税前扣除并无太大影响。当然,按照规定,单位是有为员工办理社保义务的。
一、发票开具、适用税率主要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比如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乃是发生应税(销售建筑服务)行为(这个前提很重要)并收款(不含预收)、开具发票(按照规定不能预开)、合同规定付款日期(此乃“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但不含预付款日期)、(建筑)服务完成(此亦“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之一)之孰先者。
综上所述,您公司应依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若后期审计调整,则依上述时点税率调整(补开、红冲)。
您好,国家为保护棉农的利益,对棉花进口实行配额制度。国内棉花进口实施配额管理制度,进口棉配额分两种:关税配额和关税外配额。进口棉配额是免费发放给企业的,每个企业获得分配的数量同企业规模和每年的棉花进口数量有一定的关系。
关税配额
进口关税率为1%,在每年公历年度的年初发放(即元旦后发放),配额的有效期最多可延长至下一年的2月底。
关税外配额
关税外配额实施的是滑准税制度,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12年滑准税公式,使用滑准税配额的棉花进口税率略高于1%,进口棉价格在100美分以下的适用4%—40%的滑准税税率,进口棉价格越低,滑准税税率越高。滑准税发放的数量根据市场情况而定,滑准税配额的有效使用期限是当年的年底,过期作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样的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部分相当于不征收增值税,税率上可以显示“***”。
这个问题不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里指的是“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单位”与“开票单位”应当一致,就是说谁收款、谁开票,而非谁采购、谁付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就是说,谁采购,发票开给谁,谁销售,谁来开具发票;并未要求谁采购、谁付款。这里最关键的是业务实质,业务发生了没有,谁是实际的销售方,谁是实际的采购方。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当然,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实事求是地讲,这可能是个难以两全的事情。
一、如果选择实报实销,则不构成工资薪金所得,不用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用作为社保基数。但不好之处在于,个人身份证办理手机号,可能会被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与公司无关的支出,而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如果定额补助,则不用使用发票入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前提依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不好之处在于,个人所得税需要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当然有税前减免标准);另外,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也会形成社保基数问题。
这个只能据实权衡,或者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因此,折旧时间应当依据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一、购入时作为原材料即可。
二、若上述设备对外销售,即您企业之产品,则领用零部件于生产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零部件)
借:库存商品(设备)
贷:生产成本(当然这里还有其他成本)
二、若上述设备乃是企业固定资产,而若领用零部件于一般维修时
借:管理费用
贷:原材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说,每个单位于支付工资薪金时,各自就其本单位支付部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即可。任何其中一个单位(除非特定执法单位;但那也是执法岗位人员,而非支付工资的人员)不可能也没有权利知道某人在其他单位有无收入,因此不必考虑其他。以上即为每个支付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至于“五险一金”,确定一处缴纳并税前扣除即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如果没有超过6万元,不管几处收入,怎么加在一起也交不着税,因此不用申报),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自行申报时,则应合并计算,依法补税;因为扣缴时多扣除了费用且可能享受了低税率。
总之,支付单位分别扣缴(不管别的单位),员工本人合并申报。
这是甲公司的原股东与新股东(乙公司)之间的交易,甲公司只是被交易对象。比如您到商场买一件衣服,甲公司就是那件衣服,您就是乙公司,甲公司原股东就是商场。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乙公司
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贷:资本公积(同一集团)或者营业外收入(非关联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