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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主要是确定贵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是转售行为,如果是贵司与国内口罩生产商直接签订合同并购买,购买后再销给境外关联企业,则贵司属于购和销,取得的发票入账作为成本,贵司购进后再出口,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免抵退”(视同自产货物)或免税(不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口罩,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上述业务与贵司无关,贵司只是代收、代付款,走往来税目即可,发票不应当开给贵司。
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您好,以下回复供参考:
根据电话沟通内容,承租方并没有以农牧企业作为挂靠方进行经营,而是独立开展业务,那么农牧企业相当于将资产租赁给承租方开展业务,并不是承包关系,因此需根据租赁的情况区分不动产(如猪舍)和动产(如各种设备等),分别按照9%和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则需要单独将租赁收入和成本进行区分,不适用农林行业的免税政策。可以适当考虑将租赁转为挂靠方式,那么上述转租实质变为承包,农牧企业可以仅就收取的挂靠费用缴纳6%的增值税和相应的所得税,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适用现有的免税政策。农牧企业收代养费也就是等同于承包模式,原则上不改变享受免税优惠的前提条件,建议可以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确认。
您好,应当这样理解,从企业所得税法的角度来说,你们单位取得的收入包括全部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去不征税收入,再减去免税收入去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财政资金符合免税条件的,减除,但各项扣除,应当取得合法票据作为扣除凭证。问题所提到的农业项目,无法取得票据,要看是什么情况,如果是补偿金这类的,合同、协议,身份信息也可以作为扣除凭证。建议贵司尽量规范,否则,税务机关检查时,应取得合法扣除凭证而没有取得的,会纳税调增,补税。
这儿有个异议,就是说年租金24000元,能否分摊到每个月来计税?因为这样涉及费用扣除金额完全不同:如果将24000元作为一次收入,则只能扣除4800元费用;如果分摊至12个月,则可以扣除9600元费用。
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主要政策吧。
我想,您把“销售建筑服务”与“销售货物——销售建筑材料”混淆了。
确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但这是针对“销售建筑服务”;对于“销售建筑材料”,并无此项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取得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书上会注有使用年限(根据用地性质各有不同),据此年限摊销即可。
您好,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业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贵司应当取得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入账及税前扣除凭证。可能的筹划是把推广业务外包给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的政策,同时又可以免除代扣代缴的义务。
依据:
Ø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上述文件已经过时,请参考下列文件。符合规定条件的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扣除时需要提供扣除凭证。
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八、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Ø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借:销售费用或者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