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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企业应收B,是否计算利息?如果未计算利息有未做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风险。如果是企业应付B,即使无息,从税收上讲个人没有视同销售增值税和个税的风险,但如果大额借款给公司确不收取利息,显然不合常理,有被怀疑帐外经营的风险。
您把写过的会计分录写一下吧(带数字)。
目前差旅补贴一般只限于小交通或餐饮,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不容易取得发票,基本不会对住宿以补贴方式支付的,没有住宿费用票据对于出差业务真实性都是缺乏证据的。虽然差旅补助是免个税的,但也需要有差旅报销办法,也要参考当地机关单位标准的。而机关事业单位对于住宿费用也不是补贴方式的,所以建议您对住宿费用还是实报实销取得发票在税前扣除为妥,以补贴方式支付,我觉得个税作为差旅补助不纳税也有点不妥。
记账、结转成本都无妨碍,如实做就可以。只是,没有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十二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最终的产品还是归属您单位所有吧?这样理解对方只是出了人力,所有生产要素都是你企业的,对方提供的应该就是劳动力外包的人力资源服务。
都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还“自称没有对公账户”,真是强辞夺理。那如果您自称“没有钱了”,对方该怎么说呢?建议您要求对方去银行开对公账户,然后您再给他付款。另外,您引用文件的理解是对的,这样确实可能会影响您来抵扣。
答复:对外支付项目按代理服务费用,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您的“个人认为”是非常正确的,就是“由员工个人承担而非公司承担,不入费用”,发票也是供水供电单位直接开给员工才对。
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母公司代付)员工水电费时,冲减“水电费由员工工资中扣除,已挂往来科目”即可,不能给母公司开发票。
一、货物已经发出,理应开具发票。
二、无论基于“发货→确认收入→开票→纳税”,还是“预收款-货物发生”或者“直接收款”,皆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只有一种情形,明确属于赊销,且书面合同明确了收款日期,则收款日期之前可以不确认纳税义务之发生。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也就是说,必须使用中文,或者同时使用“中文+外文”;但是,仅使用外文则不可以。
税务方面,您如实申报纳税(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即可。只不过,“对方一直未还款”,为什么“还在继续借款”?您不怕一直借了不还呀。